百果园成功躲过9000万赔偿,只因它做了这件事! 炎炎夏日,又到吃瓜的季节,可是听到水果种植的“百果园”把水果超市的“百果园”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更高达9103万元,恒程君没想到这个瓜居然这么昂贵。 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原告被告商标对比: 法院审理: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水果销售;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经营电子商务;水果销售及加工等,属于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审判结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两者注册商标在图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随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维权成功的关键——第35类商标 根据2019年最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根据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其中1-34类属于商品类商标,35-45属于服务类商标,而第35类商标刚好落在这两者中间位置,隶属服务性商标,其包括9大近似群组及上百个下属小项内容,如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连锁加盟、商超便利店、商业服务、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传统企业等。 第35类商标几乎涉及各行各业,所以该商标又被称为“万能商标”,可见其对企业的重要性。 就本文中“百果园”这个案例来说,原告方东方祥麟公司虽在1999年就申请注册“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的第31类“百果园”商标。而被告方深圳百果园公司在2002年才申请注册“特许经营;替他人推销”等的第35类“百果园”商标。 1、从申请时间上看,虽被告注册商标的时间比原告晚3年,但原告在市场上并不知名,不能直接证明 努力开创万荣果业发展的新局面 在老挝 2018-06-06 加强conscious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