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模式是否会引起商标侵权_行为 涉外定牌加工通常指国内生产商经国外合法商标权利人等合法授权进行生产,并将产品全部出口至该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模式。 实践中,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会签订销售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或承揽加工合同,为国外公司定牌加工某产品后全部出口,国外公司提供了该定牌在国外合法商标权凭证并依法授权。国内公司在取得这样文件签订合同后,即进行生产并进行报关出口,一般不会考虑该“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会侵犯中国境内注册核准的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对此情形下是否构成国内商标侵权,也是众说纷纭。 2019年9月,最高院提审后再审改判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对理解涉外定牌加工模式下是否引发商标侵权给出最新指导思想。 案件详情 本田株式会社是一家生产摩托车等产品的大型跨国企业,在中国经核准注册“HONDA” 等三个商标。恒胜公司加工后出口了一批标有“HONDAKIT”标识的摩托车整车散件220辆,本田会社起诉其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 恒胜公司与细甸美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头罩、发动机盖、左右两边的风档、铭牌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图形,并且突出增大HONDA的文字部分,缩小KIT文字部分。现无法确认其是定牌加工行为,美华公司授权的商标图样中的“HONDAKIT”文字及图形并未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缩小KIT文字部分,而是同一大小字体的文字及图形,因而认定构成侵权。 ▼ 二审法院认为 1、恒胜公司不是商品销售行为而是贴牌加工行为。恒胜公司与华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条款明确买方订购产品为:125 CC MOTORCYCLE IN SKD FORM,BRAND:HONDAKIT(125CCHONDAKIT牌托车散件),条款符合定牌加工的定做条件。涉案加工承揽产品全部交付定作方,不进入中国市场,境内公众不可能接触到该批产品。缅甸公民在缅甸国内进行商标登记并公示,之后授权恒胜公司商标使用,可以认定恒胜公司生产涉外定牌加工产品经过缅甸商标权人合法授权。 2、恒胜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为认定不构成侵权。 ▼ 最高院经提审该案认为 1、本案恒胜公司的行为是贴牌加工行为。 3、《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的运输环节的经营者即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同时出口商品存在回流国内的可能,中国消费者也可出国消费。商标法规定“容易导致混淆的”一词,不要求相关公众一定实际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也不要求混淆的事实确定发生。 4、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便在外国获得注册,也不享有国内商标专用权,因此国内主体获得所谓的授权,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该案可谓一波三折,从最高138号再审判决可以看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绝非是一条与《商标法》绝缘的特殊通道,而不受《商标法》调整。国内公司从事贴牌的物理行为即是商标使用行为,该行为是否会侵权应与普通商标侵权行为一样进行考察,至于产品全部出口或是获得国外公司商标授权均不能构成抗辩成功的理由。因此,从事定牌加工出口企业应加强商标侵权的防护意识,在国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形势下,应仔细审核自己的商标使用行为,处置不当不仅会遭致权利人的民事侵权索赔,还会受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严厉地甚至会涉嫌商标侵权犯罪。 作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徐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