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贸易中的商标权司法保护问题 跨国贸易中的商标权司法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7-06-23 作者:黎淑兰 陈惠珍 凌宗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在跨国贸易商标权司法保护中,对于涉外定牌加工、平行进口、进口商的法律地位及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等问题的判断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研究,提出思考,以期通过对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跨国贸易的开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判断 1 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害商标权 上述不同观点的出现,反映了对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问题的不同认识和争论。 2 如何判断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 笔者认为,对因涉外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关键。 第二,要准确区分正常的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具体而言,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判断应当结合国外委托方所授权贴牌商标的情况、商品出口市场的情况以及贴牌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个案判断。对于境外委托方在目的国拥有正当合法的商标权,产品全部出口该目的国,我国境内加工方已经尽到必要、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境内加工方的生产加工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对于境内加工方的生产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结合境内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当然,由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明晰裁判规则。 平行进口贸易中的商标侵权判断 1 商标侵权判断的实质标准 平行进口问题虽然涉及各国贸易政策,但本质上仍属于法律问题,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否侵害国内商标权。因此,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更多的是按照现有的侵权判断标准去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对于侵害商标权的判断大体上有以下一些标准: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直接推定构成侵权;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采用混淆标准;驰名商标除了上述标准,还存在淡化、丑化等侵权判断标准。 2 “商品同一性”标准的坚持 目前,关于平行进口是否侵害商标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是采取商标国际用尽还是国内用尽。笔者认为,在平行进口贸易中,被控侵权商品已经进口到国内,是否侵害国内商标权与商标权是否国际用尽并无必然的联系,关键在于国内商标权是否因为平行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而可能受到损害。平行进口贸易中商标侵权的判断,不应笼统地讨论相关商标权是否已经国际用尽,而是要着眼于具体的商品,即判断进口的商品与国内流通的商品是否在质量、功能、包装等方面保持同一性。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具有同一性,进口商品的流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国内商标权的质量保证等功能,自然不存在商标侵权。如果国外市场销售的商品与国内市场销售的商品在质量等级等方面存在差异,或者商品的组成成分存在区别,从消费者认知的角度看,消费者有可能会认为国内商标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发生了变化,对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如在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谈某某、欧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坚持了“同一性”标准,由于日本进口的轮胎和国内生产销售的轮胎在质量等级上存在差异,有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甚至安全隐患,故法院认定即使被控商品确系平行进口,但仍然构成侵权。[ 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 进口商的法律地位及商标注册问题 1 进口商的法律地位并非生产商 2 进口商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应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进口商在代理国外品牌商品销售过程中,将所代理品牌在国内注册,注册后仍然销售原装进口商品,在国外品牌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没有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进口商注册的商标受到保护,但此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进口同样品牌的商品,但可以禁止他人擅自假冒进口商所注册的商标。 (刊登于: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