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常见误区 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大批洋品牌争相涌入中国,由于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遵循注册在先原则[1],洋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存在一道天然的门槛:其品牌必须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保护。但是,由于中外商标制度、文化差异等原因,外国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确权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误区,稍不注意则很容易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轻则耽误了商业计划的实施,重则被迫退出中国市场。 笔者根据长期的商标代理工作中之所见所闻,挑选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作为载体,尝试分析这些误区形成的原因及应对建议,由于样本采集的基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结论难免以偏概全,仅供各位参考。 误区一:商标组成元素缺乏显著性 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2](表一): 以上案例的当事人虽然国籍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偏好:偏爱使用本行业(产品)的通用名称、功能特点作为商标的组成元素,由于这些商标在其本国已经获准注册,甚至已经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在进入中国时往往不愿轻易对商标组成元素作出修改。因此,注册申请提交后,不可避免地遭到中国商标局的驳回。 关于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商标法》第十一条[3]有明确规定,外国申请人在中国递交商标注册以前即应要求商标代理人对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拟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第一,对商标图样作出适当修改,例如对英文的首字母做一些特别的设计、使用缩写、更换部分字母等。第二,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大量使用,注意保留相关使用证据,在后续的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经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 误区二: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不规范,且范围过窄 误区二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问题: 其一,关于商品不规范的问题,即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选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明的,这可能导致多重不利后果[4]: 1、注册申请无法以电子方式提交,导致提交需时被迫延长; 2、注册申请提交后,通常会收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被要求修改商品描述,即便以最快的速度按要求修改后顺利获得受理,也将多花近两个月的时间; 3、如在收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后坚持不修改商品名称,则极有可能收到商标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因此,使用不规范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建议外国申请人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前,要求中方代理人对不规范的商品进行同义或近义翻译和转换,尽量不要超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范围。如果实在是情况特殊,在区分表中无法找到内容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也要在补正程序中作出合理说明,以免遭遇不予受理的尴尬。 其 著作权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对抗 美丽的知识产权 2019-12-31 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