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品牌历来商标-国美酒业集团中华商标协会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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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支持国美电器,国美酒业“国美GUOMEI”商标会宣告无效吗?

围绕第33类“国美GUOMEI”商标权争议,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美酒业)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双方相持多年,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判决给焦灼多年的“国美”酒商标之争迎来了新的转机。

2019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国美”作为商标名称关键词,查询可知,在第33类上,武某某名下共有125件“国美”系列商标。其中包括“国美窖藏”“国美卡斯特”“我的国美”“国美典藏”等商标。

1.商标申请人为国美酒业原董事

2004年10月14日,国美电器对该件商标提出异议。

2009年2月25日,商标局做出裁定,认定国美电器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对该件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在第33类酒(利口酒); 酒(饮料); 烧酒; 葡萄酒; 黄酒; 果酒(含酒精); 蜂蜜酒; 米酒; 汽酒; 料酒等商品上。

2009年10月,赵某某将该商标许可给浮来春酿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浮来春公司)使用,期限自2009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13日,浮来春公司的法人亦为武某某。

2014年10月,赵某某将该商标转让给武某某。企查查查询得知,2015年10月10日,赵某某担任国美酒业董事。2018年2月12日,卸任董事一职。

2.国美电器提交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均落败

针对该件商标,国美电器先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此后,国美电器亦针对该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

2016年10月26日,原商评委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该件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二如下:

两件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为1996年6月12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

2018年4月25日,原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驳回国美电器请求。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3.撤销复审纠纷二审认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撤销复审纠纷作出二审判决[(2019)京行终1208号],驳回国美电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武某某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其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4.无效宣告纠纷一审有果 国美电器迎转机

2019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无效宣告请求争议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被诉裁定一事不再理的法律适用错误,被诉裁定对国美电器援引引证商标一主张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保护的无效理由未予审理,存在漏审,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以下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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