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是否商标总局命名-国酒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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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之争终于尘埃落定_商标

8月13日晚间10时许,茅台集团发表声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和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并表示充分尊重并乐于接受复审决定,还表达了歉意。

此前茅台集团于2001年起多次申请“国酒茅台”的商标,在2012年7月曾一度通过初审,结果在公示阶段引发热议,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也联合上书。至此声明发布,标志着茅台结束了为“国酒茅台”商标奔走的17年征程,期间茅台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共计10次。

国酒之争

“国酒”商标是一种巨大的隐形资源,代表着行业领军者的地位以及社会对其品质、企业文化的高度认可,其背后有巨大的垄断性、排他性利益,需谨慎对待。近年来行业已出现了大量“国酒”型企业,除了“国酒茅台”,泸州老窖的“浓香国酒”,洋河的“新国酒”,剑南春的“盛世国酒”等,葡萄酒行业长城的“红色国酒”等。

为何不予注册

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其中包括:带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标志,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首先,“国酒”从字面上来看就带有一种“国家级别的酒”的质量评价含义,且暗含“国内最好的酒”的意思。即便茅台在我国白酒中地位突出,也不能独自代表中国酒。因此可以认定“国酒”这一商标带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其次,“国酒”将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品牌等级,会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种国家级最高档次酒类的认知,这实际上对市场上其他酒类品牌形成一种打压和排挤,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带来了其他不良影响。

最后,如果将“国酒”作为某一类酒的商标,那么“国酒”这一称谓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国酒”更相当于酒类的一个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从茅台来看,一骑绝尘之下,茅台对竞合工作越来越重视。李保芳上任董事长以来,更是大力主张行业“竞合发展”,多次提到“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这显然与此次“起诉商评委并将山西汾酒、五粮液、剑南春等一众酒企和机构列为第三人”的做法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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