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标保护」4个特殊问题的界定 张峰 张博 IPRdaily 2017-11-05 IPR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产业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作者:张峰 张博 兰台知产团队律师 原标题:海关商标保护几个特殊问题的界定 IPRdaily导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履行入世承诺的实际行动,也展现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的坚定决心。在发展“一带一路”等国际区域经济战略过程中,海关的知识产权起到了提高国际声誉,稳定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在进出口环节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 01 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 02 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例如,2011年上海海关查扣一批汽车风扇耦合器,小包装盒上使用了“Mercedes-Benz”商标,而风扇耦合器本身并不带有商标,报关方辩称其未在商品本身使用商标,不应构成侵权,而海关没有认可此说法,且对包装盒及商品一并予以没收。 问题 03 仅在报关单证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在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也应当视为对商标的使用,譬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38条第一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1995】第129号)明确指出:“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前述商业文件中使用,同样视为对商标的‘使用’。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舱单、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等。那么在报关单证的所附文件中使用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予以查处呢? 我们认为,虽在报关单证中出现他人商标,但并未直接与商品结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保护的对象是与出入境货物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产品本身,那么,如果报关单证中出现了商标,但是该商标并未与产品产生直接联系,不宜直接认定侵权。 其次,虽然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但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以侵权构成要件为评判标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也是以在产品上使用为要件,其保护客体也是产品本身,因此,仅仅在报关单证中出现可能侵权的商标,但未在产品中实际使用的,不宜认定构成侵权予以查处。实践中,海关也是秉承相同的标准来执法的。 问题 04 仅涉外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贴牌加工,也叫定牌加工(OEM),是国际贸易中特有的知识产权问题,从进口角度来讲,按照普通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判断,在这一点上是不存在争议的;而我国是出口的贴牌加工大国,在国内承揽加工,而后销售到海外的情况比较普遍,就此情况,涉及两种不同观点。 倾向判定侵权说认为,判定涉外贴牌生产侵权,强调的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的尊严与权威,更是对商标持有人维护商标权的鼓励与支撑,也是与创新驱动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相吻合的,因此应判定侵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情况不构成侵权,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司法判例所秉承的原则。 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应当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履行入世承诺的实际行动,也展现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的坚定决心。在发展“一带一路”等国际区域经济战略过程中,海关的知识产权起到了提高国际声誉,稳定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在海关查处中,对可能出现的特殊的商标问题的研究理应不断深入。 作者:张峰 张博 兰台知产团队律师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报名参与 “2017GIPC 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 活动推荐(点击图片或者文字查看详情) 「G40两岸知识产权领袖闭门峰会」「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即将震撼出击 2017金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师挑战赛报名开启!等你来战!(附报名通道)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阅读原文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