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阀商标-广发证券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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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一审输还得支付100元受理费_商标

半年前,因商标申请被驳回,广发证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广发证券的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发证券负担。

同时,法院还表示,基于现实中广发证券和广发银行的类似商标已实际客观形成共存的历史现状,对于既存的已经注册的相关商标予以维持不变,但对于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严格依现有法律法规审查核准。

这也意味着,未来广发证券申请带有“广发”字样的商标,将面临严格的审核。由于此案例的判决,甚至是金融圈其他类似的机构,例如中泰证券、中泰信托等名字相似、但完全独立的两个公司而言,注册商标的审核都将变得严格。

商标申请被驳回,广发证券告上法庭

2019年7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广发私募托管宝”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商标的复审服务。

不过,广发证券却认为:

第三,“广发私募托管宝”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五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广发私募托管宝”指定使用在36类3602类似群的资本投资、股票和债券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发行有价证券服务是使用在证券领域,而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36类3602类似群的银行服务是使用在银行领域,二者明显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所以,广发证券认为“广发私募托管宝”商标与五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依法应获准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商标注册。

于是,广发证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2019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2019年10月9日开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申请

虽然广发证券列出了三大理由,但却被法院审理后一一驳回。

法院认为:

首先,“广发私募托管宝”和五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按我国法律规定分属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不同经营范围,但综合考虑这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场所、提供者、对象等各项因素后,再施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可知,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最后,广发证券所谓的已与五引证商标的持有人签属同意商标共存注册性质的协议,从内容上来看,实质上是广发证券允许五引证商标持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广发,GUANGFA”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并非是关于商标共存注册的协议约定。

2019年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发证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广发”字样商标或面临注册难题

1991年,广发证券成立时为广发银行的证券金融部,后来由于国家要求分业监管给划分出来了。2010年,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成功上市,吉林敖东和辽宁成大成为广发的两大股东,持续至今。

广发银行则成立与1988年,目前大股东为中国人寿,持股比例为43.69%,国网英大和中信信托分别持股15.65%。

从股权的角度来看,广发证券和广发银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公司,所以才有了上述商标申请的纠纷。

在审理中,法院还表示,基于现实中广发证券和广发银行的类似商标已实际客观形成共存的历史现状,对于既存的已经注册的相关商标予以维持不变,但对于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严格依现有法律法规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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