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标查询-关键词侵害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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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价排名侵害商标权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键词竞价排名侵害商标权的相关裁判规则

法信

2019-01-17

关键词竞价排名是由搜索引擎

提供的一种有偿排名服务

通过关键词的设置

竞价排名服务商按商业用户

对关键词所付费用高低

排列其产品的展示位置及次序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针对

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

而导致侵害商标权的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本文共计 3204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 · 裁判规则

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东城第一分公司、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未在其网站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的混淆情形。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828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将他人注册商标设定为搜索关键词并向网络服务商购买竞价排名服务,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网络服务商为企业宣传、推销产品提供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违背客观事实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非法获利的行为。将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设定为本公司产品的搜索关键词,提供给网络服务商并购买其竞价排名服务,使相关公众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检索时,显示的搜索结果都是被告公司的产品。被告行为客观上利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声誉宣传了自己的产品,且容易使搜索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亦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11)苏知民终字第3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3.故意将与同业竞争者商标近似的文字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构成侵害商标权——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故意将与同业竞争者商标相近似的文字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导致公众认为其与被侵权人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不足以导致搜索引擎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人设置的关键词因与被侵权人的商标近似而涉嫌侵权;同时搜索引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网上协议中明确要求对方设置的关键词不能侵犯他人相关权利,搜索引擎公司在起诉前也未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或投诉的,认定搜索引擎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1)杭滨知初字第1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4.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使用竞价排名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网站以网页为媒介,为客户提供收费的宣传和推广服务。当事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向搜索引擎网站购买、使用竞价排名服务,将能够链接至其自身企业网站的捜索条目在搜索结果页面上置顶,上述行为虽未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但客观上已利用该注册商标进行了同类产品的广告宣传,攀附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商誉,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号:(2009)锡知民初字第7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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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司法观点

将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网络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以下简称“竞价排名”)作为新兴的商业推广模式,其含义是指:搜索引擎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向投放广告者提供的以网络关键词付费高低为标准,对购买同一关键词的网站链接,在网民的搜索结果中进行先后排序的一种网络营销模式。

(摘自:冯晓青主编:《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55~156页)

更多司法观点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38、认定被告购买、使用竞价排名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2)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3)在搜索结果列表中所显示的标题、网页内容介绍中是否包含该关键词;

(4)通过搜索结果进入的被告网页是否包含该关键词;

(5)是否足以导致归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变化,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信第1068期

内容编辑:毛毛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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