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注册商标属于几类-固体饮料注册商标属第几类

提问时间:2020-08-1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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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知识产权

4月1日

“司法跟踪”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专业化律师团队而推出的全新栏目。我们将从2020年起,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知识产权法庭等全国主要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作出的典型裁判进行定期跟踪和发布,帮助企业及时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动向,并以我们精专的案例分析解读,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跟踪期间:2020年3月16日~3月30日

本期案例:9个

2020年第8期(总第8期)

单位:隆诺律师事务所

编者:邓思涵、祁竹轩

专· 利

专利民事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丰科与天津绿圣蓬源等专利侵权案

案号:(2017)京73民初555号

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

1. 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应当知晓其所选择的鉴定机构的能力与资质。被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委托与其有合作关系且具备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检测,该做法并无不当。

2. 菌株等微生物的基因存在突变可能,即使是同种微生物,其基因序列也可能不完全一致。对于两个微生物的基因序列相似程度达到何种比例方可认定属于同一种微生物,行业内尚未形成共识。由于基因组结构的复杂以及测序过程中的偏向性等原因,难以根据相似程度的大小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微生物,因此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存在不确定性,故鉴定机构采用基因特异片段检测的鉴定方法具有合理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搜狗与百度等专利侵权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情简介

搜狗公司拥有名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百度公司制作发布了百度输入法。2015年11月,搜狗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输入法侵犯其专利权,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搜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2017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根据搜狗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百度输入法软件的部分技术特征与搜狗公司的相关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搜狗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0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搜狗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规则

1. 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不是技术特征的限定,则其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

2. 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法院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针对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本案判决尚未公开,裁判规则系根据法院官方报道内容归纳)

专· 利

专利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布里斯托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张彦专利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张彦

案由: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

1. 在医药领域,新型药物的研发并非纯粹的开拓性研究,往往都需要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借助于现有技术已有成果的指引进行相应的探索和研发。因此,对于药物研发而言,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某具体药物应用于具体疾病治疗的指引,就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尝试,亦即构成技术教导,而不应要求教导的技术内容必须是完全得到验证确认成功的技术方案。

2.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一种药物在先选择还是在后选择是综合考虑了疗效、毒性、费用等多方面因素之后确定的,当一线药物无治疗效果时,医生必然会选择之后的二线、三线药物来进行治疗。

商 · 标

商标民事纠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兰兹与华夏庄园等商标侵权案

案号:(2018)苏01民初3450号(已生效)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

原告的注册商标

被告在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

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在报价单上使用的标识

原告商标与被告使用的标识

商 · 标

商标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优势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优势比工具协会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

诉争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麻花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陈建平麻花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9)京行终93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

2.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或相关市场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但历史传承、行业状况以及产品特点等都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的因素,在判断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时应予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

3. 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考虑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欺骗相关公众。诉争商标“陈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种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怪味豆”等商品上,以一般公众的辨识能力容易对标有诉争商标标识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诉争商标

著 · 作 · 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爱奇艺与全土豆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19)沪73民终1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作品进行编辑、整理、分类、推荐等,且未提交涉案作品上传者的用户名、上传IP地址等注册资料及上传信息证明其仅提供储存空间服务的,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涉案作品的提供者。

2.自由搏击类赛事节目的画面通过多角度镜头摄制,并经后期剪辑和人工编排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

涉案节目《昆仑决》截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爱奇艺与珠海多玩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19)京民申26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情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认为YYHD软件提供《盗墓笔记》(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直播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著作权,遂将YYHD软件的经营者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多玩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海淀区法院认定,珠海多玩公司在明知相关主播直播涉案电视剧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构成帮助侵权,故判决珠海多玩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珠海多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珠海多玩公司事前主观上无过错,事后客观上采取了补救措施,其对于主播直播涉案电视剧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故判决撤销海淀区法院判决、驳回爱奇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爱奇艺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认为,首先,爱奇艺公司未向珠海多玩公司发出通知。其次,直播内容的随意性与多样性使直播平台不同于传统影视剧播放平台,珠海多玩公司不易知晓涉案电视剧的直播情况,珠海多玩公司亦未将涉案电视剧进行分类、整理、推荐,因此珠海多玩公司不具有应知的过错。最后,侵权行为发生于2015年7月4日,珠海多玩公司于2015年7月6日采取了将“盗墓笔记”设置为黑词等相关措施,可以认定珠海多玩公司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防止侵权损失的扩大。据此,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爱奇艺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

直播平台经营者未接到权利人通知,且未对涉案作品进行编辑、整理、分类、推荐等,其主观上对他人侵权行为不属于应知,客观上亦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以防止侵权损失扩大,不应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

涉案电视剧

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衍生集团与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纠纷

案情简介

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委托生产的“衍生小儿七星茶TM固体饮料”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其产品名称为草本固体饮料。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明确“小儿七星茶颗粒”属于中药药品。2015年9月,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向广东省食药监局投诉称衍生小儿七星茶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生产食品属违法行为。2015年11月,深圳罗湖食药监部门对该投诉作出复函,称该产品名称上注明了“固体饮料”字样,已明确该食品的属性,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小儿七星茶”是衍生行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生产食品。2017年9月,王老吉公司再次向广东省食药监局以相同理由投诉衍生小儿七星茶。2017年10月、12月,深圳罗湖有关部门分别作出公开答复书,对上述投诉不予立案。衍生集团认为,王老吉公司至少三次就相同事由进行重复投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且王老吉公司在其官网对王老吉龟苓膏等产品的广告宣传涉嫌虚假宣传,遂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法院),请求判令王老吉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0万元。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衍生集团全部诉讼请求。衍生集团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王老吉公司客观上未对投诉的相关信息进行编造、传播,主观上无诋毁衍生集团的故意,也无证据证明其重复投诉行为损害了衍生集团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其次,王老吉公司在其相关商品上使用的宣传用语,虽有不准确或夸大之处,但不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经营同类商品(服务)或替代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在竞争中存在联系的市场主体及不正当地干扰他人正当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

2.经营者主观上具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力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不正当的、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产生了贬损竞争对手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的效果,直接造成竞争对手市场份额降低的损害后果或直接影响竞争对手的正常运营,构成商业诋毁。

3.经营者的相关宣传用语虽有不准确或夸大之处,但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判决尚未公开,裁判规则系根据法院官方报道内容归纳)

“衍生小儿七星茶TM固体饮料”包装

责任编辑:于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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