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侵权商标-公司名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8-28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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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28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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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字号的法律风险_行为

先有“中国乔丹”侵权“美国乔丹”,后有“纽百伦”侵权“新百伦”,最近在商标圈闹得沸沸扬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有什么法律风险呢?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为你分析。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大致上可分为突出使用该企业字号和非突出使用该企业字号两种使用方式,同时也各自对应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行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是指将字号与构成企业名称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或相区别,或者单独使用字号,或者使用特殊的字体、颜色或者大小将字号突出出来等。

非突出使用企业字号行为

商标侵权案例

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字号为“万乘联合”,被告的字号为“万乘”,二者虽然不完全相同,但“联合”二字是一般性通用词汇,显著性不强,“万乘”才是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字号的核心要素,对识别企业名称起主要作用,因此,两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原告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其在国内开设60多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各地金融机构签订的数十份合作协议和委托合同复印件,各地金融机构颁发的锦旗、奖牌和牌匾等获奖证据照片,由于在各地开设的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已经形成规模经营效应,可以认定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两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相同,并且被告深圳市万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原告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容易误导公众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深圳市万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主动查询和避让原告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处理此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法官一般会从保护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出发,并综合考虑涉案文字历史缘由因素,对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考量,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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