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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称商标局文件不合法_原告

作者 | Bruce

(本文1465字,阅读约需3分钟)

企业提起商标行政诉讼并不是什么稀奇事,然而,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对商标局通告提起附带性审查,就不多见了。

近日,一家位于深圳的某实业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其拥有的一件商标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而将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除了提出撤销商评委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之外,原告还请求法院认定商评委做出涉案裁定所依据的商标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下称《注意事项》)违法。这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中似乎不太寻常。

原告在诉状中称,该公司大股东黄某与第三人张某原先合伙创办了一个珠宝品牌,但2011年末因“张某把持公司,不让黄某登记入股”而决裂。张某随后对原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商评委就该涉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标识著作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且“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因此裁定该商标无效。

此次起诉中,原告提出涉案商标并未侵犯第三人张某的在先著作权,称涉案图形著作权本就属于原告创始人黄某与第三人张某共有,且这一法律纠纷已经在此前多个已生效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里有了结论,根据商标评审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应再变更这一结果。

此外,针对商评委被诉裁定中所称的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的问题,原告还表示,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有瑕疵,但非伪造,更不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不符合“欺骗手段”取得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此次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同时,还在诉状中表明要申请法院对商标局制定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提起附带性审查,请求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认定《注意事项》不合法。

公开资料显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通告,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除了要提交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并且提出商标申请的范围应以其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否则不予受理。

小编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07年3月的一则消息中提到,“自2001年新《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以来,以个人名义进行商标注册逐渐在私企老板和私营业主中风行起来。……然而,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造成“恶意抢注”及“炒商标”现象突出。”消息列举了“超级女声”商标被近百个自然人申请,以及“中央抬”“二人转”商标申请等例子,称“新通告出台是要限制近年暴增的个人商标申请”。

此番原告申请对该《注意事项》提起附带性审查,理由是要求自然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这一要求本身与上位法相冲突,不应该在商标注册及商标评审过程中被执行。根据原告的观点,由于《注意事项》不合法,因而自然人申请主体根据该文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虚假,对于商标评审就失去了意义。

另外,原告还认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中的意义,“仅仅是作为自然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商业需求的辅助手段”,如果自然人实际上从事了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没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则不应被认为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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