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发函取回知识产权出资?高院二审支持,究竟为何?_公司 作者:杨钦仁律师 故事简介: 甲乙两个股东设立某茶叶公司。其中,甲以其商标出资,乙方担任法人代表。甲乙约定,若茶叶厂连续两年不盈利分红,甲方可以撤回其商标(使用权)。后茶厂经营不善,连续3年以上没有盈利。后甲单独发函要求撤销其商标出资,撤销商标使用权。某茶厂不干了,说允许甲单方面撤销商标出资违反公司法,其撤回出资的函无效。 裁判精选:为了节约您宝贵时间,不用阅读10多页的裁判文书,作者帮您把精选部分选了出来。 关于张家界农科所发出《关于终止的函》是否有效的问题。张家界茶业公司认为,商标使用权系股东出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约定股东可以撤回商标使用权出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因此,《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系无效合同,张家界农科所发出终止该合同的函也应无效。本院认为,一方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系根据股东合作经营协议签订的将商标使用权出资至公司名下的协议,该协议确定了商标使用的商品种类、使用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内容,且发生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可以视为系股东将商标使用权转移至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另一方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商标使用权出资至公司存续期间,可以视为系商标使用权的整体出资,但该合同第十三条又约定了本合同终止的条件,即公司“不能正常良性经营发展(自本协议签订第三年起连续两年不能盈利分红)时”,该合同终止,即张家界农科所收回该商标使用权出资,张家界茶业公司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本院认为,在以商标使用权整体出资的情况下,商标使用权的取回必然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由于张家界茶业公司由张家界农科所和覃学两个股东组成,而覃学系张家界茶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学亦在该合同上签字,可以认定该减少资本的合意是公司组织下由全体股东共同达成,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减资作出决议;该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到股东会决议事项,在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因此,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中关于满足一定条件后合同应予终止的约定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减资决议。该减资决议虽系事先达成,但约定了生效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决议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亦未对此类事项予以明确排除。在决议确定的减资条件满足后,张家界农科所作为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的减资决议发出以解除商标使用权出资为目的的《关于终止的函》,且该合同解除函的发出系根据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并不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抽逃出资的情形,也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张家界茶业公司关于确认《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无效、确认张家界农科所发出《关于终止的函》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湖南张家界茶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商标权权属纠纷(2018)湘民终137号 (更多搜索杨钦仁律师) 评析: 1、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以使用权出资的,除了要注意出资本身外还需要注意其撤资的约定。“民有所约,视同法律”,一般的实物、现金出资的,出资人要求撤回、实物现金出资很困难,但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相对容易,在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只要发函就可以撤销使用权。 扩展:除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房屋,厂房,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权也有发生一股东单方发函就能取回使用权的情况。 2、对于这类情况,建议事先约定企业如果没有按时协助办理手续,把相应财产的使用权归还给股东违约责任的计算。 3、对于“若公司连续X年不盈利分红,XX可以终止协议,取回出资”的约定,只要全体股东在上面签字,法律上是认可的,不认为违法,属于非法减资。到时该股东可以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取回投资。 参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当然,站在公司角度,防止此类事情只要有几个股东没有签字,那么该股东就无法单方发函要求拿回出资。同样的,出资人要拿回出资,必须要求该协议全体股东签字,最好法人代表也在上面签字。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往期内容: 一、知识产权出资必知哪些?... 1、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 2、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必须评估?... 3、知识产权出资能否退出?... 二、投资设立企业中产生的费用(债务)如何承担?. 三、从公司离职(被辞退)可以不用继续承担出资义务吗?... 四、《商业计划书》有无法律效力?... 五、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资格解除... 问题一: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履行怎样的程序?... 问题二:没有合理程序解除瑕疵知识产权出资股东资格能成功吗?... 六、知识产权出资最大的风险... 七、知识产权出资行使撤销权与一般有何不同?... 八、约定国内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将该知识产权的国际认证转移给公司吗?... 九、知识产权出资有啥不一样,单方发函就能撤销商标出资?高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