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室注册商标哪类-工作室注册商标吗

提问时间:2020-09-0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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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9-0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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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不易”被注册牙刷品牌?甚至有公司申请商标“毛不易掉”……工作室回应了!

导读:近日,有媒体报道,有关歌手毛不易的多个相关商标被抢注,甚至有公司申请的商标叫“毛不易掉”……

那么,艺人艺名到底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来 源丨中国青年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巨星不易工作室、广州日报、腾讯网等

歌手毛不易,原名王维家,

2017年参加选秀节目出道。

近日,有媒体报道,

有关毛不易的多个相关商标被抢注,

甚至有公司申请的商标叫

“毛不易掉”

……

“毛不易”多个相关商标被抢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7月22日,记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到:截至2020年7月20日,涉及“毛不易”的有44项商标申请信息。

天眼查显示,申请时间从2017年持续到2019年,有16个申请人参与申请,涉及18皮革皮具、41教育娱乐、03日化用品、30方便食品、35广告销售、21厨房洁具等类别。

这些商标中有16项申请已经被认定为无效,还有20项商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其中一个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的商标为“毛不易掉”,是西安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将商标申请用于牙刷等商品。

目前已经完成“毛不易”商标注册的只有两项,都属于哇唧唧哇娱乐(天津)有限公司所有,而该公司正是毛不易所在的公司。

事实上,此前在网上还曾流传过一些洗漱用品的照片视频,取名为:

“毛不易掉的牙刷”

“毛不易掉的梳子”

“毛易掉的剃须刀”

“毛不易掉的纸巾”

......

靠着毛不易的名气,“毛不易掉的牙刷”还曾一度冲上微博热搜。

网上流传的“毛不易掉的纸巾”

网上流传的“毛不易掉的纸巾”

毛不易工作室回应商标被抢注

7月22日,毛不易工作室微博回应,近期在网络上流传有“毛不易”商标被抢注的消息。

经与法务严密核实,在公司各方的努力维护下,除官方注册成功的商标外,其他所有个人或者单位注册的商标目前都已经无效或者正在异议中。

艺人艺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新华网曾报道,“艺人艺名到底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针对这一备受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给出答案: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据悉,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艺人商标被抢注的现象。

林志玲也曾遭遇姓名被“商标抢注”

据悉,林志玲也曾遭遇过姓名被“商标抢注”。

早在2005年,就有人把“林志玲”成功注册为商标,随后,又有人跟风进行了抢注,导致林志玲自身的姓名权被侵害。

2015年,其团队终于醒过神来,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才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按照规定程序,林志玲团队通过申请无效宣告、申请撤销、申请停止使用等途径,方才使抢注的商标被逐个宣告无效。

其间,其团队吸取教训,开始将“林志玲LINZHILING”、“林志玲LINCHILING”注册为商标。经过分批次的注册,截止2020年6月6日,以林志玲姓名注册的最后一批次商标通过初审,至此,林志玲终于完成了其本人姓名商标的全类别商品注册。

反观这起围绕其姓名商标权的维权之路,其实并不顺畅,几年间,林志玲迫不得已,在微博上公开过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前后花费五年时间,方才修成正果,可见维权之不易。

林志玲微博截图

此外,周冬雨、黄渤、杨幂等都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

2016年,杨幂本人针对2015年某公司申请的“杨幂”商标申请无效宣告,且最终无效宣告成功。

2017年9月,黄渤本人针对2014年某公司申请的“黄渤”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2018年,周冬雨所属的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针对2016年周某申请的“周冬雨”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未雨绸缪为上策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与公众人物无关的人和企业,若想要实施姓名“商标抢注”也很不容易,这属于源头上的把关。

此外,明星、艺人们商标意识逐渐增加,他们对自己姓名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像“李子柒”、“鹿晗”、“吴亦凡”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早已被他们自己注册成了商标,这一波操作,让别有用心的人无计可施。

可见,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才是上上之选。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从而,对非正常商标注册作出了严格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此项规定,赋予了商标代理机构合理注意和审查的义务。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进一步提高了恶意抢注行为的违法成本。

恶意行为终得不到支持,法律法规编织的基础防护网,加上,权利所有人的自身防护网,融合协同,必将实现对恶意抢注行为的精准阻击,“商标抢注”可以休矣。

本期编辑 刘巷,实习生思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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