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公工商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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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9-0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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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和认证,与区域公用品牌的关系

关于品牌、商标和认证的简要回顾

从2000年开始,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认证数量迅速增长。近年来,随着区域公用品牌运动的蓬勃发展,商标的注册和地理标志认证呈现狂飙突进的现象。迄今为止,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三个部门共批准了8500多项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和产品产区认定。原工商总局批准了4100多项地理标志商标,原质检总局批准了2200多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原农业部批准了2200多项“农产品地理标志”。

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从2016年起,第一次引入“品牌”概念,提出“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这是历史性突破。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创建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品牌”。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品牌”二字出现了6次之多,同时,第一次出现“地理标志”和“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概念。文件中提出“开展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建设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原产地保护基地。推进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支持地方以优势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党和政府对品牌建设的重视,达到历史的高度。

正是这一年,农业农村部将2017年确定为“农业品牌推进年”。也是这一年,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起,每年的5月10日为“中国品牌日”。品牌,成为农业供给侧的重要抓手,中国农业的品牌建设进入了高潮。

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品牌仍然成为文件关注的重点。提出“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发展新格局。”在讲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上提出,“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区域公用品牌的发展越来越具体化,并且和乡村振兴与产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文件指出,“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倡导“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积极发展果菜茶、食用菌、杂粮杂豆、薯类、中药材、特色养殖、林特花卉苗木等产业。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新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大力挖掘农村能工巧匠,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健全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

三种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1.原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商标”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1994年国家工商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局长第22号令)。2001年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重新修订颁布的《商标法》,成为法律概念。

这个商标规范的称呼为:地理标志商标。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商标分为两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商标法规定,只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才能够在商标名称中嵌入地名,其它商标是不允许出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

2019年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99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替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注意,这里叫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2018年3月,实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2007年,农业部颁布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注意,这里叫做“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认证,能够代替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吗?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认证与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什么关系,是不是一回事?

相同之处: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商标、产区产品的认证,指向的是同一事物,其名称构成通常是:区域名称+产品品类名称。比如:阳澄湖大闸蟹,烟台苹果。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和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和认证,通常是同一个主体。有协会,农科院所,有企业,也有专门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而新组建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型经营主体。

不同之处:

区域公用品牌是市场经营的概念,能不能真的成为品牌,决定权是消费者,是市场。跟注册、认证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消费者喜欢,在市场上受欢迎,销量大,即便没有注册和认证也是品牌。

那为什么我们仍然主张在做区域公用品牌的同时,应该做注册和认证工作呢?

地理标志商标是法律概念,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受到商标法保护,对侵权者的抵御力和对经营者的约束力比较强,假冒就是违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监总局)和农业农村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是一种行政管理概念,约束力比地理标志商标弱一些,是用政府的公信力对地理标志产品做的一种背书性质的管理证明。

因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不能够代替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句话,真正的品牌必须消费者喜欢,市场上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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