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还有奖励?《南京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_项目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财规[2018]1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财政局、科创局: 为了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品牌产品对我市经济的带动作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南京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南京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品牌产品对我市经济的带动作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上年度内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市产业集群品牌基地、省商标管理规范和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各自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申报、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建议;负责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按计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成功认定1件“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成功注册1件地理标志的经营单位奖励20万元。 (三)成功注册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经营单位奖励5万元。 (四)成功认定1件省级商标管理或服务规范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五)成功注册1件马德里商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奖励2万元。 (六)成功注册1件农产品商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奖励1千元。 (七)成功认定省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主办方奖励20万元;成功认定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主办方奖励10万元。 (八)获得省市以上其他专项资金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如省以上奖励资金低于市标准的,按差额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组织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入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于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注册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南京市商标战略专项资金申请书》 (四)商标认定文件 (五)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自然人注册须由本人签字)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的上报资料审核、信用审查后,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奖励项目由主管部门在网上公开。 第七条 各区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信用承诺书;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工商局会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工商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其中对2018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仍按原标准奖励,之后认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原宁财规〔2015〕8号和宁财企〔2011〕75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