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跨地域保护-驰名商标的夸类保护

提问时间:2020-07-01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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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1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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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使用侵权,造就中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第一案!

众所周知,洋河公司是我国知名白酒酿造企业,拥有 “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等品牌。但随着市场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假冒洋河白酒产品、攀附洋河商誉的现象层出不穷。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第一案,该案的审理对驰名商标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9月12日,原告洋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被告某酒业经销处以75元的价格购买了“‘洋河’椰汁+牛奶”一箱,并取得购物发票、收据以及联系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现场全程监督。

相关证据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装瓶正面均印有“洋河Yanghe”商标,下印有“椰汁+牛奶”文字以及椰果、椰树的图案;外包装顶部印有“舌尖上的洋河挑逗你的味觉”等文字。

原告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洋河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洋河标识除了洋河中文汉字,下面还印有洋河的拼音“Yanghe”,所以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舌尖上的洋河”宣传语,利用了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会让普通消费者联想到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制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标识的汉字部分与涉案商标内容相同,但字体不同,且被控侵权产品标识洋河文字的下方注有洋河拼音,所以两者差别明显;关于不正当竞争,其认为是利用了近年来比较流行的“舌尖上的中国”的表达方式,并没有傍名牌的故意。

争议焦点

1、涉案商标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法院认为,“洋河”商标于2002年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过洋河公司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洋河”商标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2、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为“洋河Yanghe”,该标识的文字部分与涉案商标“洋河”一致,且“Yanghe”为“洋河”文字的拼音,两者构成近似,汤某在明知“洋河”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合理避让,还选择了与其近似的标识进行注册使用,侵权恶意明显,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舌尖上的洋河”宣传文字,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声誉的主观意图,足以误导公众将其产品与原告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被告徐州某食品公司、汤某、江苏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洋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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