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商标所有人举报的冒用商标-不是商标权取得原则的是

提问时间:2020-07-14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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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4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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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商标权人可以投诉假冒商标吗

可以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诉权。

商标有个在先使用权,是不是只要早于商标注册日期就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权利人无权投诉?

常见的商标侵权抗辩理由,除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用尽、非商业性使用之外,还有一条重要的抗辩事由是在先使用权。其具体指的是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这个是什么意思呢?主张在先使用权的前提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从商标法产生的历史源头来看,商标保护的原始依据在于使用。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将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并且不断强化这种联系的动态过程,脱离了实际使用,任何标识符号都不是真正的商标,也就没有了商标权。因此,尽管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在先为商标保护的原则,但是仍然充分尊重那些使用在先并积累了一定商誉的商标,并为其预留了继续使用的空间,从而实现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动态的利益平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立法本意系为了对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限制,进而传达出鼓励正 当竞争、遏制恶意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信号。故在制止第三人基于不正当目的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中,要平衡好“恶意”与“一定影响” 的关系,综合把握各个要件的认定标准。举个例子:南京有家老字号烧饼店早在2007年就开店经营并使用“老王烧饼”招牌,店长未及时注册商标。不料后有竞争对手老李觊觎“老王烧饼”的商誉,2012年在其隔壁的店面也经营起一家“老王烧饼”店,还特意注明“正宗”字样。老李的生意逐渐做大做强,老王开始有了危机感,于是,他在2015年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成功注册后,老王开始以“老王烧饼”商标为武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然而,老李却主张其在老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就已使用“老王烧饼”字样,构成在先使用,并不侵权。2008年,大众点评出现了关于老王的“老王烧饼”店的最早点评记录及图片记载。之后,江苏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也对店面作出宣传报道。从客观证据来看,老王的“老王烧饼”店至少在2008年就已经获得良好商誉。“在先”究竟是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还是商标使用之前呢?在二审中,老王的代理律师主张,在先使用应该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进行在先使用,而且同时应早于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最终,二审判决对于在先使用的认定支持了老王的观点,认为商标在先使用除了要在商标申请之先,同时也要在使用之先。所以,还是要多注意细节问题。~~~~~~~~~~~分割线~~~~~~~~~~~~~~~~~~~~为避免冲击商标注册制度,在先使用人主张继续使用抗辩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在先使用商标抗辩,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使用。二是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是在他人相同类似商品上相同近似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先于该商标注册人在中国内地使用。三是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应在中国内地某地市场有一定影响。四是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在显著特征上应当有延续性。即,与最初在先使用的商标标志相比,其构成要素可以有细微变化,但不得改变其显著特征,不得有实质性变化。五是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在使用时间上应当有延续性。六是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其使用人主体资格应当有延续性。七是据以抗辩的在先使用商标,只能在其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原使用范围”,应当包括该商标原使用的地域范围、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以及该商标原有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构成要素及其标注方式的范围。八是在先商标继续使用时,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果对商标注册、商标转让或者对知识产权有任何其他问题,鱼爪可以与你一起共同讨论。鱼爪专注知识产权服务多年,经验丰富,打造大型服务平台只为客户安全保障。关注鱼爪知乎企业服务专栏,不定时更新各种行业知识内容,希望能够给您提供更多的帮助。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原则(1),它使用tradem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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