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标法-北京市商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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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2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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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答辩必须自己去北京商标局提交资料么?

谢邀。创业不易,不是不宜。想要省钱的话,就不要答辩了。异议答辩属于自愿,并非强制,可以不答辩。异议人所提异议,不一定会成功,当然,也有可能成功。每个人的时间都是很宝贵的,就简单这么写写吧。

北京市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简介   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1、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标特有的保护;   3、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利用著名商标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4、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六、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商标法修改后,商标司法解释有没有改

中华人民2113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5261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4102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1653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第二条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六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七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第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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