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有关司法解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一款和第17条。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案件基础法院无权管辖,要中院管;国知局、复审委所在地归北京一中院管。 补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略) 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17号《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并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就专利、商标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分工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第一,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暂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反倾销、反补贴、贸易审批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暂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四,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政案件仍由审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民事争议所作决定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就此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者裁定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案件受理或审结后,又针对该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应当保持协调,避免审判结果矛盾。 第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在此之前已由行政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仍由各审判庭继续审理。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略) “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的相关资料要怎么查询啊? Update:由于裁判文书网改版,原有链接失效0. 此答案很长1. 「典型案例」其实不是「指导案例」,参考价值较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要差很多2. 综合以上两点,我还真是个不怕麻烦的人注1:「未公开」是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判决地人民法院网站、北大法宝和谷歌检索案号后未能获得的。注2:裁判要旨提炼未必恰当,裁判文书检索不能穷尽,仅供参考。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简要说明中未明确请求保护色彩的,不应以图片、照片中的色彩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对比时应当不予考虑。但产品上明暗、深浅变化形成图案的,应当视为图案设计要素,不应将其归入色彩设计要素。」「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2. 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与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侵权人。需注意,不能因制造方法证据难以取得就一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否则会导致专利法A61.1 塞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法宝亦有收录〕裁判要旨:「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合理划定专利权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浙江高院8. 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锡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两项申请都获授权的,只能择一请求保护。9.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不完整)〕10. 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专利法上的「销售」不等于买卖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就是出卖人实际销售行为的发生日期,与实际履行日无关。合同签订日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以前的,不够成侵权。(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 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人民法院在判断出版者是否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时,应由原告对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进行举证。 在判断版式设计专用权保护范围时,还应考虑版式设计专用权和设计空间的关系。亮点一:仅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也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亮点二: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非常高(48万,接近法定赔偿额上限)扩展阅读:钱小红(再审法官),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我国的司法实践并沒有像美国那样纠缠于艺术特征能否与实用功能相分离 , 而仅是从创作的艺术高度去判断相关产品是否成作品 。 如认定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 属于作品 , 则予以著作权保护。扩展阅读:周云川(再审法官),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中国专利与商标》,2013年第4期。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授予版主相应的管理权以及对上传者提供积分、论坛币、等级提升等资源奖励的行为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教唆侵权。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未公开)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未公开〕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百度网盘)〕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1. 即便使用他人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目的,如果使用时未署名、表明出处,仍然不构成合理使用;2. 对于传记类作品,适用法定赔偿时的还应当考虑被侵权人的社会知名度等影响侵权作品销量的因素。扩展阅读:与判决意见相左的专家意见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合同文本,尤其是模板性质的合同,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1. 合同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2. 根据法律、法规和各方意思,对权利义务作书面化安排,表达方式极为有限。享有著作权会使他人遇到相似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似的表达方式,形成「思想垄断」。综上所述,合同文本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年度报告》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未公开)〕裁判要旨:#电影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 仍然具有不正当性,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未公开),一审判决书〕裁判要旨:由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与被特许人不对等,处于缔约优势地位,法律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冷静期」)内享有单方解约权。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和解约期限,则特许人对此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未公开)〕裁判摘要:隆平高科逾期9天支付相应款项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解除条件不成就。农科院认为合同已解除而与案外人中国种子集团签订实施许可合同,使得本案成为两大种子行业巨头利益之争的节点。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扩展阅读:华为诉美国 IDC 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二审判决中存在哪些问题?是否有不妥之处?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甘民三字终第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 又在特殊场合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其差异突出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 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 而不是决定性依据。是否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原则上是申请人的一 项权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职权, 但并不负有保证专利授权正确无误的责任, 申请人对其修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自负其责,申请人基于审查员对申请人修改的认可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 当事人的意见陈述通常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 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其参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该意见陈述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含有”、“包括” 本身就具有并未排除未指出的内容的含义, 因而成为开放式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标志; 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在包括化学、 机械领域在内的全部技术领域有普遍适用性。认定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时, 如果对比文件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该开放式权利要求中未明确提及, 一般不将缺少该技术特征作为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当理解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呈现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 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当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和惯常表达、 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技术方案本身在技术上的内在要求等因素。为避免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因为 “非发明点” 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丧失其本应获得的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适应的专利权,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寻求相应的解决和救济渠道, 在防止专利申请人获得不正当的先申请利益的同时, 积极挽救具有技术创新价值的发明创造。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未公开)〕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 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未公开)〕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未公开)〕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未公开)〕 北京人民法院电话是这个吗01056706609 哈哈,看一看这个问题,你将k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