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关于商标的条款,采购竞争性磋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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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什么意思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怎么办

财政部财库[2014] 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8、9条对竞争性咨询文件有具体规定:

第八条竞争性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买方的实际需要制定,并经买方书面同意。购买者应以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随意提高预算,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咨询文档不得要求或指明供应商的名称或特定商品的品牌,并且不得包含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和服务的条件。

第9条咨询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法,采购预算,采购要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价格成分或报价要求以及响应文件准备要求,订金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不可退还的订金,咨询过程中可能的重大变更,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合同条款草案等。

采购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第一个合同2.正文3.合同结束,一个。第一份合同由1.合同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日期4.合同双方的信息(名称,地址)组成.2。文本。 1.质量条款的质量。 (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和规格)2.数量条款数量。 (数量,计量单位)3.价格条款价格。 (单价,价格条款,合同金额的大小写)4.包装术语包装。 (包装类型,包装方法,包装总数)5.装运条款装运。 (出发港,目的港,装运日期,分装和转运规定)6.付款方式付款。 (开证行,信用证类型,信用证金额,到达时间,到期日,到期地点)7.保险条款保险。 (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类型,保险条款和生效日期)8。检验和索赔检验和索赔。 (检查条款通常包括关于检查权,检查或重新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机构,检查证书等的规定;索赔条款通常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9.不可抗力不可抗拒。 (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力时间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另一方的期限和方法,颁发证明文件的组织等)10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提交给仲裁机构的仲裁方法,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等。3.合同终止。 1.合同评分和出处2.双方签字确认

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评审或重新采购

合同签订阶段

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已经阐明。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4] 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0条的规定,买方应与交易供应商达成交易交易合同自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签署。该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交易合同应使用预定的合同文本,并应明确采购目标和规格。五个实质性条款,例如型号,购买金额,购买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相比之下,《政府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实质性规定的具体规定。

PPP项目合同应由政府在此级别进行审核,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根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南(试行)》第21条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项目,项目实施机构与交易性社会资本之间签订的合同,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如果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和项目执行机构应当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或者签订继承PPP的补充合同。项目合同。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可以看出,与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该级别的项目合同需要政府审查,由项目公司签署补充合同,并宣布采购合同。这三个项目是新的。

咨询押金退款阶段

添加了三个新的不可退款的情况。

根据《暂行办法》第31条的规定,购买者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退还已议定的定金,未结算的供应商的定金应在发出交易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果是供应商,则应在签订购买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退回。同时,本文还阐明了5种情况下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规定基本上与第74号法令第20条的规定相符,第18号法令第75条的不可退还的规定包括:在投标后没有正当理由不与购买者或采购代理签订合同,或非法转让中标者项目合同或非法分包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有三种类型。可以看出,临时措施增加了三种新情况。此外,第18号法令的第37条规定了逾期退款的法律责任:在贷款利率同期上升20%之后,您必须按商业银行的利率承担资本占用费,而两者均不得临时措施或第74号法令也有类似规定。

“提取”和“提取”之间有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供应商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后退还响应文件,并在不受采购文件约束的情况下退出后续采购活动的要求,临时措施第31条和第74号命令的第20号命令所有条款均使用法律术语“提款”。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采用“退出”和“退出”两个法律术语,即截止日期之前的“退出”和截止日期之后的“取消”。但是,临时措施规定,如果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后“撤回”响应文件,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撤回”是强制性的行为;对于文件,可能不退还保证金,这是强制性的行为。

重新评估阶段

添加了3个新的重新评估情况。

根据《暂行办法》第32条的规定,除了资格考试确定错误,分数汇总计算的计算外,项目分数超出了评分标准的范围,客观分数不一致,咨询小组一致确定分数异常高除下面五种情况外,购买者或采购代理不得再次审查。该规定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基本相同。相反,第74号命令第21条仅列出了两种情况,即资格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回购阶段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回购。

临时措施规定了五种可回购的情况,其中四种应被回购,一种可回购。

根据《暂行办法》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应重新启动采购活动:首先,咨询小组未按照咨询文件事先审查响应文件;更改不再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的适用范围;第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采购的公平性。第四,除需要支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场竞争不足外,最终报价除2个供应商外,不到3个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做出了实质性回应。

根据《暂行办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则购买者可以恢复采购活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文的规定,购买者可以选择“重新购买”或“顺序替换”。

相比之下,第74号命令基本上与上述规定一致,但有两个区别:首先,根据第37条,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除了技术复杂性或特殊性外,细节不能决心。对于具有规格或特定要求的项目,一旦其他项目对少于3个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回应,他们便可以恢复其采购活动。其次,根据第74号令第56条,对违反法律,影响或可能影响交易结果的人,应单独处理:如果未确定交易的供应商,则应终止采购活动,并进行采购。应当依法恢复活动;交易已确认如果供应商尚未履行采购合同,则该合同将被取消,并将从合格的交易对象中选择供应商。如果没有合适的候选人进行交易,则将恢复采购活动。

根据第18号命令的规定,可回购情况包括:首先,根据第43条第一款,如果招标文件中有不合理的条款,以及宣布招标的时间和程序不符合要求,取消招标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其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答复的供应商少于三个的,应废除该标书,并重新招标。第三,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消项目后,除取消采购任务的情况外,其他情况由采购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第四,根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如果项目没有确定候选供应商的,招标活动应当终止,并依法恢复招标。第五,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人无效的,可以“补编”或“重投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方法增加了一种新的可回购情况,即“咨询小组未按照咨询文件的先前规定审核响应文件”。但是,允许市场竞争不足的科学研究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继续审查和确定最终报价的两个供应商之间的最终供应商。这也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与其他采购方法之间的重大差异。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