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商标法第52条第(1)款所指的类似商品是指具有相同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或一般公众认为具有特定联系并可能引起混乱的商品。一个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等方面相同的服务,或者相关公众通常认为这些服务具有特定的联系,并可能引起混乱。一个 商品和服务相似,这意味着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这很容易使相关公众感到困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并应根据公众的常识做出全面的判决。商品或服务;使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和“不同形式的类似商品和服务”作为判断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按照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额。 。 第14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商品的单位利润之和计算得出;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的单位利润,则计算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造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或商品的销售量来确定。侵权商品和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产品的计算。 第16条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应商标法的要求适用《商标法》第56条。各方或根据其权力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了赔偿额。一个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应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金额,类型,时间和范围。商标许可费用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其他因素是综合确定的。一个 有关各方应根据本条第一款同意赔偿金额。 第17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代理人调查和获得合理的侵权费用。一个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限为两年,从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知悉或应知悉侵权之日起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超过两年的,在起诉过程中继续发生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告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且侵权赔偿额由所有人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计算应向前推算两年。 第19条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否则未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不得影响许可合同的有效性。一个如果 商标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提交,则不得对善意的第三方不利。 第20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有效性,除非商标许可合同另有约定。 第21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以及在审理与侵权相关的纠纷的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人对停止侵权,消除障碍物,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负有民事责任,也可对侵权商品,伪造商标和材料,工具,设备等的征收处以罚款。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个如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一侵权行为施加了行政处罚,则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一个 驰名商标的识别应按照《商标法》第14条进行。一个 如果一方请求保护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另一方不反对所涉及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中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如果 第24条的先前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则以本解释为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