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 中国于2002年12月修订的《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原产地和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这是除商标法之外的另一种涉及地理标志的法律。因为人们对地理标志的理解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并且质检机构已经开展了很多年的相关工作,所以在理解《农业法》的上述规定时,他们一般认为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应该是“商标”法律“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 但是,目前,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是所有农产品,而农业部门直接面对的是在注册过程中缺乏对上述两种工商业和质量检验体系的监督和应用。和农业地理标志的使用多年。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的混乱甚至投诉。 因此,基于在农业管理过程中熟悉和方便的优势,特定产品在特定地区的特殊质量,产品地理范围的划分以及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农业部门认为这是实施的责任农业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相对有效,纠纷少。因此,农业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随后开始受理申请,并发布了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标志。按照这种方法,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这类似于质量检验部门接受的条件;但不同的是农业部的程序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异议审查,类似于商标审查程序15。因此,可以说,农业部门目前正在试图利用自身在农业管理中的优势,试图建立一种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制度,以克服工业和农业两种制度的缺陷。商务和质检部门。 但是,与质量检验部门一样,尽管农业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部门规则对某种农产品进行测试和判断,并允许使用某些特殊标记(即农产品地理标志),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水平根据执法,存在很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