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注册的条件要求 著名商标识别机构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识别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测量和定义: (1)商标已经注册了三年,并且自注册之日起已经连续三年被依法使用(高科技商品商标和私营企业已经使用了一年),并且商标权是无可争议的。 (2)该商标已广为人知,并在省内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最近三年的广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广泛的地理范围,并且具有广告投资。 (3)在过去三年中,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份额,均处于同行业或领先地位。该省的类似商品或服务。 (4)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主要是在省内销售的,其上市和州的销售范围应至少为9个;至少有五个在省外销售以上省,市,自治区;以出口为导向,年出口额至少为300万美元,并且已经在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5)商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拥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并且在过去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或其他严重的非法经营活动三年 (6)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具有良好的质量,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企业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申请承认天津著名商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自批准注册之日起已经连续使用3年; (2)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和认可度; (3)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4)在过去三年中,使用商标的产品的主要经济指标,例如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份额均位居本市前列; (5)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度高; (6)法律,法规或规则提供的其他条件可以证明商标是著名的。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居住在该城市的,应当向居住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证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 提交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认证; (2)申请人的主要资格证书及其副本; (3)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副本; (4)有关商标使用,商标专有权的管理和保护的材料; (5)过去三年中有关商标使用和推广的材料; (6)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主要经济指标(例如生产,销售,利润,税金,市场份额和其他主要经济指标)排名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商标的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8)使用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的分布; (9)有关使用商标的产品的消费者满意度的调查材料;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6)项的证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主要经济指标,如产量,销售额,利税,相关市场发布的市场份额和同一行业的年度审查报告市工业协会排序证明。没有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的,应当发给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法和范围。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作为省著名商标,该商标必须使用三年以上。这三年期限是指商标应自国家商标局授权之日起算。 1.商标是国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居住在省内; 2.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市场份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过去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例如商标产品出口的销售,利润,税金和外汇收入,在该省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对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可以专注于商标广告; 5.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较大或销售范围广; 6.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已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水平,维修,更换和退货方法明确,消费者投诉率低; 7.拥有强大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管理体系,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情况; 8.没有发生其他违反商标法,法规和规则的情况。 (2)提交申请以识别该省著名商标的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 3.《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国内“商标注册证书”副本和证明文件副本,例如商标的转让,变更和更新; 6.外国“商标注册证”的副本或注册申请的副本; 7.商标专有权的损害和所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权,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其他证据); 8.过去三年中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的报告; 9.证明行业协会,统计机构或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主要经济指标排名的文件; 10.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销售凭证副本 11.广告媒体和费用凭证的副本; 12.使用商标的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声誉和奖励; 13.实施产品标准的认证材料; 14.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15.企业商标管理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注明出处。 区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有关材料。及相关认证材料应当通过区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如果接受或不接受,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文件已基本完成,但需要更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如果在期限内未进行更正,将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咨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三个月内确定或不确定的决定可以延期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