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标品牌意见-内蒙古商标品牌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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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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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商标节在哪开

商标分类表 2016有多少种商品

结构分类:

文字商标:

是指仅由汉字和少数民族字符,外国字符和阿拉伯数字或不同字符的组合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

指仅由图形组成的商标。可以分为:

1.标记商标:指使用一些简单符号形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由更多抽象图形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由人,动物,植物,自然风光和其他自然物体组成的图形商标。有些是用实物照片制成的,而另一些则是通过自然图形处理商标进行处理和精炼,汇总和夸大的;

字母标记:

指使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由拼音文字,外国字母(例如英语字母,拉丁字母等)组成的商标;

数字商标:

商标,由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组成;

三维徽标商标:

,也称为三维商标,是一种商标符号,由具有三个维度(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三维三维对象符号组成。出现三维材料形式。该形式可以出现在产品的外观上,也可以在产品的容器或其他位置表达。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新增的内容,将使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配色商标:

配色商标是指通过组合或组合两种或更多种颜色形成的商标。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成的商标不是颜色组合商标,而是一般组合商标;

整体组合商标:

是指由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组成的商标,也称为复合商标;

音频商标:

由音符或特殊声音组成的一组音乐作为产品或服务商标是音频商标。例如,美国的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来创作一组音乐,然后将其铸造在他们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记。该公司申请注册是为了保护其音频的专有权并防止他人使用或复制。音频商标目前仅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地区得到认可。尚未在中国注册为商标;

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是区分具有特殊气味的不同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此类商标仅在各个国家/地区被视为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为商标;

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

六,七,八,九十岁的金属机械电工。

十一到十五岁的家用电器机车Baole。

16到20日,办公室用橡胶和塑料皮盖起房屋。

21到25,用绳索和电缆装饰家居服。

26到30,缝制毯子座位以玩食物。

3月1日至3月5日,新鲜的烟酒商人。

36至40,保险大厦运输维修。

四十一到四十五岁,教育设计膳食美容方法。

行业分类:

第一类

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中使用的化学品;未经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的塑料材料;肥料;灭火剂;淬火和焊接准备;食品保鲜剂;制革材料;工业胶粘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清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恶棍未经加工的天然树脂;金属箔和粉末,用于画家,装饰品,印刷商和艺术家。

第三类

洗衣漂白剂和其他材料;清洁,抛光,去污和研磨准备;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第四类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用于吸收,润湿和粘附灰尘的复合材料;燃料(包括汽车燃料)和照明材料;点燃蜡烛和灯芯。

第五类

药物和兽医制剂;医疗卫生制剂;营养食品和医疗或兽医用物质,婴儿食品;人和动物的膳食补充剂;膏药,绷带;填充牙洞的材料,牙科蜡;消毒剂有害动物制剂;杀菌剂,除草剂。

类别VI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材;可移动的金属建筑物;轨道的金属材料;普通金属非电缆;五金,金属小​​五金;金属管;保险箱;未分类普通金属制品;矿石。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电动机和引擎(陆地车辆除外);机械联轴器和传动部件(陆地车辆除外);非手动农业设备;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第八类

手动工具和器具(手动);刀,叉和匙;刀具;武器剃须刀。

第九类

科学,导航,测量,摄影,胶片,光学,天平,测量工具,信号,检查(监督),救护车(救援)以及教学设备和仪器;处理,交换,传输,累积,调节或控制电气设备和仪器;记录,交流,重放声音或图像的设备;磁性数据载体,记录盘;光盘,DVD光盘和其他数字存储介质;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第十类

外科,医学,牙科和兽医仪器及工具,假肢,假眼和假牙;塑料制品;缝合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供暖,蒸汽产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和卫生的设备。

类型12

汽车;陆地,空中和海上车辆。

第十三类

枪支;武器弹药;炸药烟花。

第十四类

贵金属及其合金不归类为贵金属产品或涂有贵金属的物品;珠宝,宝石;手表和钟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纸和纸板,但纸和纸板产品除外;印刷品;装订用品;相片;文具;文具或家用粘合剂;美术用品;油画刷;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乐器除外);包装用塑料制品(不在其他类别中);印刷字体印版。

第17类

橡胶,牙胶,口香糖,石棉,云母和这些原材料的产品,但不在其他类别中;用于生产的模制塑料产品;包装,填充和绝缘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和人造皮革,但其他类型的皮革和人造皮革产品除外;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子和安全带。

第19类

非金属建材;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沥青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古迹。

第20类

家具,镜子,相框;木,软木,芦苇,藤条,柳条,喇叭,骨,象牙,鲸鱼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耗材或塑料制品。

第21类

家用或厨房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刷子除外);涂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的玻璃(建筑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第22类

电缆,绳索,网,帐篷,遮阳篷,防水油布,帆,袋子和袋子(不包括在内);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纤维材料

第23类

纺织纱线。

第24类

不在其他类别中的面料和纺织品;床单;桌布。

第25类

衣服和鞋子。

第26类

蕾丝和刺绣,缎带和辫子;纽扣,衣领,针和线迹;假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地垫,席子,油毡和其他地板材料;非纺织壁挂。

第28类

游戏用具和玩具;不属于其他类别的体育和体育用品;圣诞树的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制,冷冻,干燥和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牛奶和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30个类别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替代品;白饭;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物产品;面包,糕点和甜点;冰的食物;糖,蜂蜜,糖浆;新鲜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调味料(调味料);香料;喝冰。

第31类

未包括在其他类别中的谷物和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体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子植物和花朵;动物饲料;麦芽。

32级

啤酒;矿泉水,软饮料和其他非酒精饮料;果汁饮料和果汁;糖浆和其他制备饮料的制剂。

三十三

酒类饮品(啤酒除外)。

第34类

烟草;烟具火柴。

第三十五

广告;商业运作;商业管理;办公室事务。

第三十六类

保险;财务;货币事务;房地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

电信。

第39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储存;出行安排。

第40类

物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化体育活动。

第42类

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的研究和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第43类

提供餐饮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健康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45类

法律服务;他人提供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以满足个人需求;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在内蒙古怎么样申请著名商标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9月9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9月9日颁布实施。 2004年11月1日。2004年9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措施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标识,保护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方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的驰名商标(以下简称“内蒙古驰名商标”)是指在自治区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有关公众所熟知并根据这些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

?第四条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内蒙古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

第6条在内蒙古申请著名商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住所或商品的原产地在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内; (2)申请人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自商标批准之日起,商标已依法连续三年使用,且商标所有权无争议; (四)商标所指商品在自治区或国家同类产品中具有优良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商标所指商品过去三年的销售,纳税,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自治区或国家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6)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vii)在过去三年中,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未发生任何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非法行为。

?第七条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以确定内蒙古著名商标:(一)申请; (2)相关证明,以证明申请人的学科资格;(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商标广告;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商标有关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 (七)近三年来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商标所指产品与自治区同一行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如销售,纳税,市场份额等。和国内有关排名的材料; (八)其他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证明材料。?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发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不遵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需要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自治区发行的报纸或者网站上刊登内蒙古驰名商标的初步审查公告。自首次审判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第九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成立了内蒙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鉴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名代表,法律,经济,技术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告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认证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对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每次评审中,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确定不少于21名成员组成驰名商标评审团,并集体行使鉴定权。 。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著名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确定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益的,应当避免。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识别,由著名商标识别组的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内蒙古著名商标识别小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投票。

?第十四条认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期,考核程序和规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并在报纸或网站上刊登。自治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有效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并公告。每次续约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续展条件的,驰名商标将作废,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内蒙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经内蒙古驰名商标所有人批准的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商务信函或广告,展览等经营活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或“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字样,并注明认证日期。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产品是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未经自治区鉴定委员会授权或者拥有人合法许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等。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名称引起误认。字体。

?第十九条内蒙古著名商标在类似产品中受下列保护: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复制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三维符号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以上元素的组合用作产品名称,产品装饰或未注册商标,足以引起误认;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内蒙古驰名商标所指的产品唯一或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饰足以引起误认。

?第二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同或不同的商品,不得随意组合与内蒙古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和颜色。,并且以上元素的组合用作产品名称,产品装饰或未注册商标,足以引起误认。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店铺名称;具有相同或相似商店名称的单词将用作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商店名称以及未注册的商标,除非首先注册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商店名称。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只能在当时批准的商品中使用内蒙古驰名商标。他们的身份使用范围不得扩大; (二)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规范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驰名商标”或者“内蒙古驰名商标”等字样;许可程序应依法完成,并同时提交认证委员会备案; (四)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变更认可委员会备案;? (五)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驰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通过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内蒙古著名商标的;(2)商标所指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较差,市场声誉低下,销售,纳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下降; (3)超过著名商标认可的商标责令限期改正商品范围,但拒绝改正;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内蒙古驰名商标超过一年的; (5)违反《中华民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自注销该驰名商标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提出内蒙古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执行。中华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职责,疏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个人牟利而作弊,贿赂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应当依法成立。由机构或行政监督任命或解雇。当局根据情况的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自治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著名商标保护协议的,应当保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

?第三十一条内蒙古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