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可以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使用注册商标保证商品质量。 商标许可合同应报告给商标局备案。 母公司申请的商标可以直接让子公司使用吗?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授权使用母公司的商标是否有效?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母公司授权使用母公司商标即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下列任何行为均应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与该商标相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相似的商标,很容易引起混淆。 ; (3)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或制造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商标标记,或出售伪造或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标记;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具有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6)故意提供便利条件,以侵犯他人商标的专有权,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VII)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 外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并支付其商标使用费,如何做涉税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512号国务院令)第49条,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商业组织之间的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抵扣。 企业内部的业务组织是指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组织,并且您提到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我们理解的是受控母与受控母之间的关系。子公司企业。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并非《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可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2007年第63号))第8条企业在有关方面的实际和合理支出获得的收入包括成本,费用,税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亏损和其他费用。 第41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512号令)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以独立交易为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交易如果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营业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税收调整。 据此,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可以在相关公司之间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