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信息代理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哪些商标不能申请注册 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旗,军事标志和勋章相同,或类似,与中央国家机关中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事国旗相同或相似,但经政府同意除了;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第12条(1)申请带有三维商标的注册商标; (2)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所必需的商品形状形状不允许套准。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未经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 ◆容易引起混淆,没有注册,禁止使用。◆申请其他,不同商品的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以致误导公众,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受益。可能会受到伤害。 在中国,有哪些商标不能注册 您好,商标法提供的以下内容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的内容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用作商标。 第十二条在使用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给予商标的形状即可。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无法注册。 第十三条申请相同或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可能会造成混淆,并且不会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或相异产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会误导公众,并引起他人利益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受损害的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它将不会被注册禁止使用。 第14条认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受保护为驰名商标;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标,如果代理人或代表提出异议,则将不会对其进行注册和禁止。采用。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照其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在原则上进行处理。互惠互利。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根据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21条如果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22条如果注册商标需要更改其徽标,则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已在中国提出同一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则应当遵守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原则,均可享有优先权。 如果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则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无书面声明或逾期未交那些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人应被视为没有要求的优先权。 第25条对于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中首次展示或在中国政府认可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展览之日起六个月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 根据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在其中展示商品的展览名称以及在所展出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览日期及其他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证明文件未提交的,视为没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申请商标注册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没有公告。 第29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商标注册,则应当初步审查并宣布初步商标申请;如果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将对先前商标的使用进行初步审查和宣布。其他人的申请将被拒绝,并且不会发布任何公告。 第30条任何商标均可在宣布初步商标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应当予以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31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第32条对于被拒绝但未宣布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作出裁决,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第三方的名义通知商标评审程序的另一方参加诉讼。 第34条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重新审查商标局的裁定,或者未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诉讼,则该裁定生效。 如果确定无法成立异议,则应批准异议进行注册,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应发布公告;如果确定异议成立,则不得批准注册。 如果确定无法成立异议并批准了注册,则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有权的时间应从三个月期限到期之日算起初步检查公告。 第35条商标注册和商标审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段所述的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内容。希望它可以帮助您希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