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其实早在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就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申请,按计划该公司将于去年3月底前正式挂牌上市,并有望成为第一家登陆A股市场的体育用品企业。 然而,就在当时的“节骨眼”上,“飞人”乔丹给这个预计发行股数1.13亿股,融资10.64亿元的“中国名牌产品”盖了一个结结实实的大帽,以至于乔丹体育至今还迟迟无法上市。 如果你仔细研究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的案例,就会发现:乔丹提出撤销商标的时间点很特别,就是在乔丹体育要上市之前,这导致乔丹体育也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不可否认,每个企业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区别只在于——你能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依靠消费者的错觉去赢得市场永远只是暂时的。 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个人以为,此案迈克尔-乔丹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原因是: 迈克尔-乔丹起诉时间过晚,距离国内乔丹首次申请乔丹商标已经多年,国内乔丹已经发展壮大。 国内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所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还要考虑所谓社会主义大繁荣,也就是说,法院还要充分考虑到该案判决结果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国内乔丹公司借助乔丹的名气快速发展至今已经是国内体育品牌的佼佼者,带来的就业机会更是不计其数。如果法院判决国内乔丹败诉,不仅会对国内乔丹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更会影响到千万人的就业,法院不会傻到做这样的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事儿。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此案的话,个人支持 迈克尔-乔丹一方,原因:第一,虽然乔丹在国外是常见姓,可是起码在国内乔丹公司申请乔丹商标之前,国内消费者看到乔丹二字想到的自然是全球知名的球星迈克尔-乔丹。即,在中国消费者心中,乔丹和迈克尔-乔丹已经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而法院判决却并没有从中国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而是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角度做出判断,实为不妥。第二,防止消费者混淆误认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在第一点所述的唯一对应关系建立情况下,中国消费者看到乔丹商标的体育服饰,自然会认为是经迈克尔-乔丹授权或有关联,进而误认误购。拿我自己来说,高中时(2004年前后)在县城逛街,看到了乔丹专卖店,我真的以为是与球星迈克尔-乔丹有关的一个品牌,还专门进去逛了逛。后大学期间才得知此乔丹非彼乔丹,突然有一种受骗的感觉。第三,乔丹体育具有明显的抢注迈克尔-乔丹及其儿子姓名为商标的“傍大牌”故意。除了迈克尔-乔丹外,乔丹体育还抢注了迈克尔-乔丹儿子的姓名 “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 ,足以彰显其恶意。 飞人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他的)什么权? 商标权,美国也有个乔丹公司但是我国回应的是我们自己国家的乔丹 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官司的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约旦体育商标案78件中,有32件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驳回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撤销乔丹体育纠纷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乔丹体育(Jordan Sports)的代理律师毛东晓说: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氏是“乔丹”,这是英美两国的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通常的翻译之一。约旦之间不可避免且独特的往来。因此,迈克尔·乔丹对中国的“乔丹”和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轮廓图像没有任何优先权。自乔丹体育成立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已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与乔丹体育使用其商标相比,无法识别“乔丹”和迈克尔·乔丹先生相应的关系比Jordan Sports强。尽管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在篮球运动员中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名字具有与商品相关的权利,“乔丹”(Jordan)品牌作为合法注册商标仅具有商业使用专有权。。 下列各组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 C测试题分析:这种问题可以尝试从结构,语言逻辑,句子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项目A不完整。 “侵权”应添加在“名称权”之前;项目B的特殊错误应为“球迷大满贯决赛”;项目D是语言的逻辑错误。反映了美国电影艺术发展进程的“和”对世界许多国家的电影艺术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正确的选择是C。 迈克尔乔丹胜诉对中国乔丹体育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您可以放心,您不会赢。有很多人叫乔丹。例如,约旦在香港的翻译是约旦。除非您在中国注册Jordan 2,否则一切都会胜利,所以会有很多人称为Jor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