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来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嘛 驰名商标与名牌的区别 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具体来讲,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它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根据《商标法》和56号令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对于制止社会上乱评名牌的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芙蓉王”、“白沙”驰名商标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无形资产,是湖南烟草业的宝贵财富,湖南烟草的广大员工,特别是工业企业的员工,应该自觉运用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无形资产,积极的宣传和保护好驰名商标。这对于维护湖南烟草业稳定、促进湖南烟草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的区别和联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企业逐步认识到实施名牌战略对提高声誉、增强竞争能力的极端重要性。目前,国家对名牌的权威认定有“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两种方式,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而言,“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一些产品,如鄂尔多斯牌羊绒衫等既是中国名牌产品,又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两种荣誉在彼此认定过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参考价值。 但是,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2、二者的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而名牌产品的内涵是具体产品。 3、二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 4、二者的评价机制不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变成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驰名商标批量评定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凡不在当年评价目录内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5、二者的认定条件不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为: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使用范围的相关材料;关于该商标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既往记录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待遇? 事业单位,你自己知道的啊。贸促会有些赚钱的地方,如认证,商事活动,行业数据,报告,省贸促会等于是省政府外事办与商务厅之间的张罗者。贸促会在海外也有部分派驻。省级贸促会好像是正厅级单位,起码是副厅。 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案件都要移送吗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商标侵权案件移送标准发生了什么变化。 ? ①大大减少了非法交易的数量和定罪的起点,减少了移交案件的“门槛”。一是将以“非法营业额”计的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定罪起点从原来的100,000减少到50,000;二是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规定,即非法收入达到3数万元的人也必须被定罪;第三是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原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到3倍。 ②不保留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对定罪的要求从原来的一种变为两种。“起诉标准”专门列出了“假冒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转移标准,没有规定必要的营业额和非法收入。只要假冒驰名商标是假冒的,无论其销售量和违法所得,均应转让;该解释不仅保留了这一点,还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无论是假冒普通商标还是驰名商标,都必须有两个要求,即假冒伪劣的营业额和违法行为。收入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非法所得必须在3万元以上;伪造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 ③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人作为帮凶。以前,“起诉标准”不包括商标侵权犯罪的起诉和协助范围,工商执法人员并未将其作为打击的重点。 ④“非法营业额”不是根据“真实价格”计算的,而是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 ⑤明确定义了实施不同罪行的惩罚原则,并增强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