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定中如何确定商品类别 案情回放 原告海尔曼斯公司诉称,原告创建于1993年5月,是一家从事针织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集团。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25类,至今已连续使用13年。2006年3月,被告在南京市开设了两家“海尔曼斯宠宠服饰店”。被告销售的宠物饰品(羊毛衣)上也粘贴了“海尔曼斯”商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宠物用品商品类别为第20类,和原告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但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原告“海尔曼斯”商标的形象和声誉,给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请求法院:跨类保护“海尔曼斯”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海尔曼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等。 被告吴珠琴辩称,“海尔曼斯”虽然很有名气,但其本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是宠物服饰,与原告经营的产品不同,与原告也不是同行业,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且在原告起诉前已被工商查处,产品被暂扣。只有少量产品售出,即使侵权也不可能造成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海尔曼斯公司于1993年5月20日成立。2001年1月28日,海尔曼斯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上获得“海尔曼斯”文字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针织服装等。 2006年3月24日,被告吴珠琴开设“南京宠宠服饰店”,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宠物服饰销售?并异地经营。同时在经营场所悬挂“海尔曼斯宠宠服饰店”字样广告和招贴。同年5月,原告海尔曼斯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了注标“海尔曼斯”标识的宠物羊毛衣,被告出具的收据上加盖有“海尔曼斯宠宠服饰店”印章。2006年5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山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暂扣宠物服装210件等。 法官点评 被告吴珠琴销售标有“海尔曼斯”商标的宠物服装并以不同字体突出使用“海尔曼斯”文字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如何定性,被告在与原告不同商品类别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海尔曼斯公司注册取得的在商品分类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上“海尔曼斯”文字商标专有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且其有权标明该商标为注册商标标记。被告吴珠琴在购进无标识的宠物服装后,擅自添加“海尔曼斯”注册商标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被告事实上并未在任何商品类别上注册该商标,对该注册商标标识被告虽陈述是其委托他人制造,但其未能提供实际制造该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者,因此,应视为被告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被告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同时被告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在明知原告注册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情况下,其直言不讳称就是因为“海尔曼斯”知名度高,为了便于其产品销售才擅自在无标识的产品上全部附加上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制造行为。虽然从注册商标的分类来看,似乎宠物服装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但由于原告主要产品就是针织服装或针织品和羊毛衫,被告经销的宠物服装同样也是针织品,只是针织品的用途存在差异。 对于原告请求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问题。中国驰名商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只涉及是否应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是否需要跨类保护。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确定。虽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但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因此在原告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护时,法院不需要对涉案商标是否中国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因此对原告关于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商标侵权问题? 属于侵权,商标只能用在你注册的类别上,也应该用在你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由实际案例看商标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新《商标2113法》规定了商标侵权5261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鉴于有些侵权4102行为1653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二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三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一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百度一品标局商标注册第三,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协商解决即意味着权利人自己已经认为未对本权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从而放弃了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在执法实践中可按如下原则掌握:1、除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不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协商,可给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协商,到期未提供已经协商解决的证据,则宜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2、工商机关接受商标权利人投诉的案件,应当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协商或者已经协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门不再主动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工作。3、就商标纠纷已经立案的工商机关,应涉案当事人请求,在未就该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涉案当事人又经协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机关可以应其书面请求做出撤案(销案)处理。 连锁店属于商标的哪个类别 当前,主要类别是类别35,并由其从事的行业的项目类别补充,例如:餐饮连锁店,应该是类别35 +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