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标注册要非功能性 《商标法》第12条使关于立体商标非功能性的规定。商品或商品的包装的形状是为了确保本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以其构成的商标即具备功能性特征,不得申请注册。只有非功能性的立体商标才会获准注册。 非功能性一是基于商标显著性的考虑,二是基于反垄断和鼓励自由竞争的考虑。因为如果某些可以通过专利保护的标志再通过商标加以保护,则事实上该专利可能被永久垄断,不利于社会进步。《商标法》第12条规定了三维标志的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即性质功能性,如苹果的外观不能作为苹果商标加以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即实用功能性,著名的飞利浦公司诉雷明顿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欧洲法院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在英国注册的描述三头剃须刀外观的商标是为获得该技术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状,故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加以保护;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即通常所说的美学功能性。实质性价值主要是指该形状的美学价值,它是引起消费者购买的主要诱因。如某款手机,消费者一般基于其具有特色的外观而购买,则该外观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只能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 什么是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注册需要什么资料? 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为立体商标。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商标图样应能够确定三维形状、并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