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和商品分类表是一个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比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商标(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这块很迷茫,求大神给予解答? 哈喽,关于题目中提到的几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哈!首先,《尼斯分类表》对类别、群组和商品或者服务的划分,最本质的出发点是商品或服务最基本的属性的。分类表对商品或服务的划分,同时又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普通大众点评普遍认识的。同一群组内的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都在属性上是相同的或者关联性极为近似的;如果不作为“同类”保护的话,就意味着两个主体可以在“同类”项目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举例说明:第35类别3501群组广告(本群组服务项目互相类似),甲先在3501群组“广告版面设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商标“X”,乙又在3501群组“广告材料设计”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发“X”商标,但是从服务属性和普通大众的认知,“广告材料设计”与“广告版面设计”服务项目是没有区别的,这时候一旦同时核准甲和乙的注册,一定会造成市场的误认和混淆,这也就是为什么——注册商标仅限于使用已核定的范围内,但是为什么又要保护所在群组?其次: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是否意味着两个类似商品所属群组只能注册其一?就这一问题,提问的事宜并不是很明确呀!!!!第一,如果是同一商标申请人甲,已经注册了商品或服务项目X,Y跟X属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而且X与Y是同一群组),那么甲在申请注册X项目后,没有必要在选择申请注册Y项目;毕竟,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的注册是限制10个具体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超出部分按照官费增加30/个;一般来讲,选择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候,都是以“核心使用项目、尽可能全面覆盖”原则进行注册的。第二、如果是同一商标申请人甲,已经注册了商品或服务项目X,Y跟X属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而且X与Y是不同类别);例如:甲在3007申请注册了“方便米饭”商品项目,注:方便米饭与3009方便面类似,该备注的意思仅说明两个单独的商品项目类似,而不等同于两个群组类似或者等同于“方便米饭”与3009群组类似或者“方便面”与3007群组类似。那么当甲同时经营“方便米饭”和“挂面”的时候,就要同时在3007群组和3009群组申请注册商标。最后,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参照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尤其是关于3007与3009群组对比分析这一块儿,总结出来!!!——什么情况下的类似可以同时保护什么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述回答,望参考!!! 商品与服务区分表 25种服装。这是必须的。 相关类别:35种销售服务标记; 40种服装加工服务; 24种床上用品; 26种花边纽扣类型。 同时,许多服装品牌现在同时销售手表,手袋和其他商品,因此您可以考虑注册14种手表; 18种皮革制品。 以上类别是与服装紧密相关的所有类别,或公司将来可能会涉及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