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的商标显著性认定-立体的商标图片

提问时间:2020-06-07 12:56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07 12:56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立体商标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二、三维标志有哪些禁用条件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如果核准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 质性价值的形状作为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使同类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限制,因为这些商品的形状是同类商品生产所无法避免的。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2113性并不是绝对的,5261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4102一个商标是1653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第一、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第二、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第三、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第五、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第六、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第七、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同样,即使在承认商标不需要是原创商标或体现设计者的想象力之后,欧洲初审法院仍裁定“ CINE ACTION”标志用于电影放映和租赁服务,其理由是“缺乏商标”。最小的想象力”。内部的一系列服务缺乏独特性。在另一起案件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以朴素和缺乏独创性为由,拒绝将“美丽不是年轻,但还不错”的商业口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上诉委员会将其送回进行重新审查,并指出:“口号并非微不足道,而是符合“化妆品哲学”的声明。“不难看出,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独特性的理解当然是有偏见的,而上诉委员会提出的重新审查的理由也不适当,因为简单明了并不是致命的缺陷。商标注册。对独特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并且清楚地表明商标权不是基于创造的。实际上,缺乏独创性或创造力根本不是商标的缺陷。

内在显着和后天显着

固有显着性和获得性显着性是传统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是最近一些学者明确指出:“固有显着性和获得性显着性的概念比解决的问题带来更多的混乱。”结论可能并非一成不变,但并非没有根据。在这里,我将进行简要分析并进行详细讨论。

根据适当的商标保护程度,传统理论将各种符号分为五种类型:(1)通用名称,(2)描述性词汇,(3)隐含词汇,(4)随机词汇和(5)虚构词汇。其中,暗示性,随机性和捏造性词汇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而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与标记产品之间的联系太紧密。没有天生的独特性。所谓固有的独特性,是指商标不能合理地理解为对所附加产品的描述或装饰。消费者会自动将此符号视为产品来源的代表,因此可以直接注册为商标,例如海尔冰箱,苹果电脑和健力宝饮料分别是伪造,随机和隐含商标。对产品的性质,原产地和成分的直接描述或可以合理地视为产品装饰的徽标没有区别,也无法注册。是商标。其中,如果描述性或装饰性标志已使用了很长时间,则它们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并产生了表示产品来源的第二种含义或次要含义,它们将获得商标法所要求的独特性。传统理论也被称为“获得独特性”“重大模仿”。如五粮液酒,双面针头牙膏和青岛啤酒。

实际上,“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单词的任何含义都不能"固有",单词的含义只能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商标是一种商品语言,没有例外。没有自然商标,即使具有固有独特性的徽标也无法在注册或使用之初立即被消费者自动识别为商标。商标的独特性只能通过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或通过广告来真正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不能天生具有独特性,而只能获得独特性。

同时,必须注意,固有显着性仅从负面或负面方面描述了标志与其标记对象之间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该定义不能采用否定的方式。实际上,标识与特定产品或服务之间没有相关性或相关性很弱,这不是标识在标记和区分中发挥作用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因为它没有内在的描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它还可以起到标记和区别的作用。因此,所谓的固有独特性只能被视为商标获得独特性的有利条件。获得独特性才是真正的独特性,而不是虚构。决定商标强度的是独特性。

基于以上观点,外国法律文献中有许多讨论。美国对《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述强调,商标的固有独特性水平对于商标的强度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商标的强度最终是这仍然取决于潜在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将徽标与特定出处相关联。”一些司法意见显示出类似的趋势:“尽管从技术上讲,JBJ是一个强大的商标,但在商业实践中,它仅是一种商标。商标弱,因为消费者实际上不知道商标。”“关于商标固有地独特的裁定并不保证商标是强商标,因为固有的独特性并不保证商标是强商标。市场上有很强的独特性。”这​​表明固有的独特性对商标实际拥有的独特性影响很小。

实际和潜在的显着性

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不能像算术一样严格地对独特性进行量化。“当某个商标具有很强的独特性时,就不可能进行一般性描述。例如,通过设置百分比,当将某个商标视为商标的消费者达到该百分比时,该商标就具有独特性。“很明显,如果市场上的所有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表明相关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制造商,那么该商标就是强商标。相反,如果没有人认为该标志具有使用上述功能,根本不重要。

尽管如此,实际上没有可以量化为特定百分比的分界点。在此临界点以下,已经具有独特性的商标将不再具有独特性。对于人们通常很少购买且使用寿命长的那些商品或服务,普通消费者仅偶尔会光顾此类市场。除非有这样的需求,否则人们不会关注此类商品或服务。其他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影响,即使是那些不需要购买的人也要充分注意它。因此,即使要确定量化的分界点,分界点的特定百分比也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而有所不同,这使得该量化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