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的商标显著性认定-立体的商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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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0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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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二、三维标志有哪些禁用条件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如果核准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 质性价值的形状作为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使同类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限制,因为这些商品的形状是同类商品生产所无法避免的。

商标的显著性有什么特征吗?

判断是否具有显著性分为四个原则,每个原则都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做出判断。01 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 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02 整体认定原则。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03 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04 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想要提高商标的显著性,就必须先了解商标法中对于显著性的定义。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通过特殊的编排及选择,达到显著性的目的。而商标审查最主要的显著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判:01 商标的设计,既不能太简单、太普通,从而不具备任何特点;但也不能太过复杂,使得商标的特征被繁复的细节所掩盖。02 商标的文字与图形,不能是本商品或者行业中通用或常用的标志。同样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需要有显著特征,便于进行识别外,还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抄袭或模仿已经注册的商标,以防通过相似商标的注册,侵犯已有商标的合法权益。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果对商标注册、商标转让或者对知识产权有任何其他问题,鱼爪可以与你一起共同讨论。鱼爪知产专注知识产权服务多年,经验丰富,打造大型服务平台只为客户安全保障。关注鱼爪知乎企业服务专栏,不定时更新各种行业知识内容,希望能够给您提供更多的帮助。

立体商标主要有哪几种表现形式?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2113特征的审查5261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4102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1653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二、三维标志有哪些禁用条件《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如果核准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 质性价值的形状作为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使同类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限制,因为这些商品的形状是同类商品生产所无法避免的。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内在显着和后天显着

固有显着性和获得性显着性是传统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是最近一些学者明确指出:“固有显着性和获得性显着性的概念比解决的问题带来更多的混乱。”结论可能并非一成不变,但并非没有根据。在这里,我将进行简要分析并进行详细讨论。

根据适当的商标保护程度,传统理论将各种符号分为五种类型:(1)通用名称,(2)描述性词汇,(3)隐含词汇,(4)随机词汇和(5)虚构词汇。其中,暗示性,随机性和捏造性词汇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而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与标记产品之间的联系太紧密。没有天生的独特性。所谓固有的独特性,是指商标不能合理地理解为对所附加产品的描述或装饰。消费者会自动将此符号视为产品来源的代表,因此可以直接注册为商标,例如海尔冰箱,苹果电脑和健力宝饮料分别是伪造,随机和隐含商标。对产品的性质,原产地和成分的直接描述或可以合理地视为产品装饰的徽标没有区别,也无法注册。是商标。其中,如果描述性或装饰性标志已使用了很长时间,则它们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并产生了表示产品来源的第二种含义或次要含义,它们将获得商标法所要求的独特性。传统理论也被称为“获得独特性”“重大模仿”。如五粮液酒,双面针头牙膏和青岛啤酒。

实际上,“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单词的任何含义都不能"固有",单词的含义只能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商标是一种商品语言,没有例外。没有自然商标,即使具有固有独特性的徽标也无法在注册或使用之初立即被消费者自动识别为商标。商标的独特性只能通过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或通过广告来真正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不能天生具有独特性,而只能获得独特性。

同时,必须注意,固有显着性仅从负面或负面方面描述了标志与其标记对象之间的关系。从逻辑上讲,该定义不能采用否定的方式。实际上,标识与特定产品或服务之间没有相关性或相关性很弱,这不是标识在标记和区分中发挥作用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因为它没有内在的描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它还可以起到标记和区别的作用。因此,所谓的固有独特性只能被视为商标获得独特性的有利条件。获得独特性才是真正的独特性,而不是虚构。决定商标强度的是独特性。

基于以上观点,外国法律文献中有许多讨论。美国对《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述强调,商标的固有独特性水平对于商标的强度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商标的强度最终是这仍然取决于潜在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将徽标与特定出处相关联。”一些司法意见显示出类似的趋势:“尽管从技术上讲,JBJ是一个强大的商标,但在商业实践中,它仅是一种商标。商标弱,因为消费者实际上不知道商标。”“关于商标固有地独特的裁定并不保证商标是强商标,因为固有的独特性并不保证商标是强商标。市场上有很强的独特性。”这​​表明固有的独特性对商标实际拥有的独特性影响很小。

实际和潜在的显着性

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不能像算术一样严格地对独特性进行量化。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有显著性

商标的独特性不是绝对的2113。尽管5261的商标设计必须注意独特性问题,但是单个4102商标是否具有1653的显着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情况。通常,以下类型的商标被认为没有明显的特征:首先,将行业中使用的商标,徽标和图形用作商标;第二,与本产品相关的文字和图形被用作商标;3.使用表明产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字符或图形作为商标;第四,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例外);五,商标文字,图形太复杂或使用很多标题;第六,用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用普通字体(例如直线,曲线,正三角形或圆形等)书写的两个或更少的数字或字母。全部或部分构成的商标;第七,使用由国家或行业发行的统一的特殊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没有区别的。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区别?

1.商标2113概念的独特性商标的独特性也称为商标5261的独特性,特别是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徽标4102,这会使1653个消费者感到它应该是或实际上或服务的特定来源。中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性和易识别性。”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模型; (二)仅直接代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前款所列缺乏鲜明特征的标志用于取得鲜明特征且方便公认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的独特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它可能会从无到有变为弱而有力,反之亦然,可能由强变为弱。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改变。2.商标独特性确定的原则商标独特性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其一是商品和服务识别的结合原则,其二是相关公众识别的结合原则,其三是结合实际使用识别的原则,第四是整体识别的原则,五这是考虑公共利益确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