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黛商标持有人是谁-克朗斯奇商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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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1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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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是怎样的?是否背离了其初衷?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第六条之二对“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作出如下规定:(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二)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后来形成的Trips协议中补充规定:1.《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2.《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不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货物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即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更进一步:(1)除了对商品商标进行保护外,服务商标也被纳入保护范围,并且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做了原则性规定:应考虑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的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2)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有: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综合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发现“驰名商标”的本质是描述这样一种事实:商标经过使用在市场上达到了“驰名”的状态。这种状态与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等现实情况相关。因此,驰名商标并不是单一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种现实情况的认定,使其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这才是驰名商标被纳入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即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便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为该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享有与其“地位”应有的待遇。简而言之,由具体案件触发的法律程序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因此,驰名商标并非是一种由政府评选后授予的荣誉,所以商标法中才会出现关于“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但在中国,最初因为翻译上带来的误解,后来又涉及部门,驰名商标异化成一个由政府认定荣誉的制度。企业通过谋求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来获得商业上的额外利益。但实际上,企业商誉本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没有资格来评价。由政府认定驰名商标,本质上是拿公权力为企业做宣传,公开打破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平等地位,误导和干扰了市场和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每认定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即产生市场利益和促销的“兴奋剂”效应,政府则在其中扮演了“吹黑哨”的角色。”——所以说驰名商标制度在中国异化成了一种荣誉制度。好在新《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第十三条也直接开宗明义的提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公众深刻了解驰名商标的内涵,走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赢者通吃”等误区。

leepu's李普斯商标持有人

您好,该商标在第25类中,主要用于服装。所有者是广州有进公司,万进贸易。

米蒂图商标持有人是谁

在类别25中注册的持有人是寇金平。见下文。

什么叫维好协议?

一般而言,内地企业赴海外融资和发行债券将为在海外设立的SPV(发行人)提供担保。2013年,内地房地产公司以传统的增债结构统一发行境外债券:即母公司不再为境外发行人提供所谓的担保,取而代之的是保付契约和股权收益。购买承诺书(股权购买承诺书,EIPU)。实际上,自2012年10月以来,维护协议和EIPU已被广泛用于大陆公司海外债券发行项目的信用增强结构中。国内监管机构对担保债券进行漫长而繁琐的审批程序是大陆房地产公司采用这种信用增强结构的主要原因。2012年10月,Gemdale Corporation成为第一家发行无担保债券的A股上市公司,Gemdale Corporation迅速成功地筹集了无担保的融资。主要原因是向国际投资者签发了维护协议和EIPU。从那时起,内地房地产公司就仿效了金地集团的模式,并开始将这些信用增强结构用于人民币债券(点心债券)和美元债券市场的大规模融资。Keepwell契据Keepwell契据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根据协议,母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提供支持,并向国际投资者保证发行人将保持适当的权益和流动性,并且不会破产。但是,发行人的律师需要在债券要约中强调维持协议不是担保。担保将使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券下的款项。但是,维护协议不同。只有当母公司不能履行保证发行实体的财务权利或流动性的义务时,才会因违反合同而受到起诉。也就是说,债券持有人不能直接要求母公司履行合同,母公司也没有义务直接向债券持有人付款。此外,由于中国缺乏司法实践和明文规定,执行维护协议存在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