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牌商标是哪里的-壳牌商标使用授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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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壳牌的总代理的董事长是叫什么龙?最近是出事了吧?

  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7)高民终字第71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住xxx。   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xxx。      法定代表人邓江,董事长。      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xxx。   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9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霸公司和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中石统一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根成、高进堂,被上诉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壳牌统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张士东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23日,甲方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乙方北京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统一公司)、丙方龙霸公司、丁方中石统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各方立即停止对其他方有针对性的负面言论、宣传等。各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本协议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否则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作废。      之后,上述四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丙、丁方承担就甲方因“统士”商标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25万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11月17日已付甲方60万元人民币,剩余65万元人民币在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      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认为由于帝王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进行了不利于两方的负面宣传,属于违约在先,故未支付剩余的65万元,并提供其认为帝王公司负面宣传的证据——销售“统一”和“统士”产品的彩色宣传单。“统一”产品为帝王公司的产品,“统士”产品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产品。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还认为,帝王公司向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披露涉案协议内容,违反了协议中有关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的约定,也属于违约行为。      原审判决认为,鉴于该彩色宣传单并非正规出版物,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帝王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能依该证据证明帝王公司实施了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所指控的负面宣传行为。即使该宣传行为存在,也不能仅从两种产品的价格对比中就认定帝王公司对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进行了负面宣传。关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提出的帝王公司已向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披露了涉案协议内容、违反了协议中有关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的约定的抗辩理由,在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不履行支付65万余款的合同义务且帝王公司以诉讼方式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帝王公司将涉案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属于正常地行使权利,并不构成违约。   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向帝王公司支付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   龙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上诉人提交的彩色宣传单已经证明被上诉人先期违约的事实存在,宣传单上将“统一”产品与“统士”产品做比较,明显有贬低“统士”产品的恶意;第二,被上诉人向其委托代理人透露与涉案协议有关的信息,也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   帝王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甲方帝王公司、乙方统一公司、丙方龙霸公司、丁方中石统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在此郑重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立即停止对其他方有针对性的负面言论、宣传(尤其是易引起冲突的言论、宣传)及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的投诉。在涉及各方今后市场的发展上及产品设计、生产、营销等各方面,如有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友好、互利互惠的原则加以解决,而不进行任何其他有针对性的宣传及失败主义及其他对抗性的方式解决。   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甲、乙、丙、丁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本协议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如任何一方向第三方出示了本协议或泄漏了本协议内容,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作废,对甲、乙、丙、丁四方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      之后,上述四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丙、丁方承担就甲方因“统士”商标诉讼而产生的公共关系及相关费用125万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11月17日已付甲方60万元人民币,剩余65万元人民币在此后两年内支付,即2005年12月31日前。      龙霸公司与中石统一公司认可其未向帝王公司支付剩余的65万元,认为未支付的原因在于帝王公司违约在先,即帝王公司在涉案协议签订后进行了不利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负面宣传。为证明帝王公司的违约行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提交了一张彩色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有“展龙摩配 统一辛集唯一总代理”字样,中间部份有“统一润滑油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及并排排列的八个标有价格的“统一”润滑油产品的实物照片,下部则有“统士摩托车润滑油系列”字样和十一个标有价格的“统士”润滑油产品的实物照片。宣传单上所列“统士”润滑油产品的价格低于“统一”润滑油产品的价格。该宣传单上未标明印制单位、时间等信息。帝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亦否认其作过负面宣传。“统一”润滑油为帝王公司的产品,“统士”润滑油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产品。      另查,诉讼中,帝王公司主体资格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统一公司承担。统一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即壳牌统一公司),壳牌统一公司作为帝王公司债权承继人申请继续参加本案诉讼。   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宣传单、帝王公司注销登记资料、统一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   本院认为,帝王公司、统一公司、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在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   对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所提交的“统一”及“统士”润滑油产品宣传单,因该宣传单上并无发布者的信息且帝王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宣传单系帝王公司发布,因此仅以该宣传单及其上关于“统一”和“统士”两种润滑油产品的价格并不能认定帝王公司进行了涉案协议约定禁止的负面宣传行为。龙霸公司据此提出帝王公司违约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帝王公司向其委托代理人透露涉案协议内容,系因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为通过诉讼主张其合同债权所采取的措施,原审判决关于帝王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违约的认定正确,龙霸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本案诉讼期间,帝王公司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统一公司承受,统一公司更名为壳牌统一公司后作为帝王公司所享有债权的承继人继续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中关于帝王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壳牌统一公司承担。龙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一审案件受理费11 510元,由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 510元,由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   二○○七年四月   书 记 员 迟雅娜

商标授权,法人给个人?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石油加油站外面有壳牌标志。。

中国石油2113和壳牌石油合资经营加油站。外资正大举挺进中国5261成品油零售终端4102。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1653任公司(下称“延长石油”)、陕西天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天力”)和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壳牌”)联合宣布,三方合资成立的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已在陕西西安启用第10座加油站,并计划在陕西省建设和运营约100座加油站。原则上延长壳牌旗下加油站的油源均来自延长石油集团旗下炼油厂,壳牌则负责加油站品牌管理、质量监督维护等工作。

蓝壳机油壶上面的壳牌标志可以私下来吗,我试了一下,撕不下来,是印的,380米,不知道是真是假,谢

它不能被撕下。这是假的2113。壳牌5261油在瓶口上没有编号。 4102文字或电话1653可以查询石油的来源,物流和其他信息。。。所以它不能被撕下〜第一层已经被撕下,或者它是假的〜另一种方法是看盖子。外壳的盖子是整体成型并完全密封的,尤其是盖子下面的盖子是密封的没有明显的裂缝或界面!!

壳牌石油的商标图案中的贝壳是什么品种?叫什么名字?

它是扇贝扇贝(2113扇贝),也被称为扇贝,扇壳或梳壳。扇贝家族(Pectinidae,特别是扇贝属[5261 Pecten])是一种海洋双壳类软4102动物。大约有50个属1653和亚属,超过400种。全球分布,在深海潮中可见。外壳是扇形的,但铰链线是笔直的,并且铰链的两端都有翼状的突起。尺寸约为2.5至15厘米(1至6)或更大。外壳光滑或有肋骨。肋骨光滑,鳞状或球形,鲜红色,紫色,橙色,黄色至白色。下壳更轻,更平滑。有一个闭合的大壳肌肉。地幔边缘有眼睛和短触手。触手可以感觉到水质的变化。打开外壳时,它就像窗帘一样位于两个外壳之间。扇贝通常在干净的海水中的沙子或细砾石中发现。以微小的生物为食。通过纤毛和粘液收集食物颗粒,然后将其移入口腔。能够游泳,间歇地拍打双壳类动物,喷水,并通过其反应使自己前进。卵子和精子排入水中进行受精。孵出的幼虫自由游动,然后将幼虫固定在水底并发育,有些会蠕动。幼虫形成后,将丝腺固定在其他物体上。有些人终生执着,而另一些人则在中途自由游泳。海星是其最重要的敌人。它会被手腕包围,外壳会通过管脚的吸附而被打开,而胃部会被消化,从而消化外壳内部的软肉。原始人吃扇贝,并用贝壳作为餐具。在中世纪,朝圣者扇贝(P. jacobaeus)贝壳的图案成为一种宗教象征(圣詹姆斯篇)。扇贝是可食用的大型食用肌肉,主要产于马萨诸塞州乔治斯浅滩和芬迪湾(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省)的东北部。在新英格兰和加拿大东部地区生产海扇贝(Placopecten magellanicus,即巨型扇贝和深海扇贝)。这里常见的物种是海湾扇贝(Aequipecten irradians)和扇贝(A. opercularis),它们是不列颠群岛的食用贝类。饵。扇贝有两个几乎相等大小的壳,壳的表面通常是紫棕色,浅棕色,黄棕色,红棕色,杏黄色,灰白色等。它的壳与扇贝非常相似,因此自然会获得扇贝这个名字。壳的内表面是白色的,壳中的肌肉是可食用的部分。扇贝只有一个闭合的壳层肌肉,因此属于单柱类别。闭壳肌肉是白色的,细腻的,美味的和营养丰富的。闭合的壳状肌肉干燥后,即为“干扇贝”,并包含在八种珍宝之一中。它广泛分布在世界各水域,其中热带海洋最为丰富。中国已发现约45种,北部的一种扇贝扇贝,而南部的一种扇贝则远离海星游动。花桂扇贝扇贝和长肋骨是重要的经济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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