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商局官网商标-常州市格林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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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公布商标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10个商标保护典型案例

商标,专利,诸如此类

2018-06-13

无锡市工商局查处侵犯沃塔商标专用权电池商品现场。

阅读技巧

2017年,江苏省的工业、商业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的关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历史悠久的商标、等。全省商标专用权保护成效显著。2017年,共查处各类商标侵权1920件,涉案金额2721万元,罚款3836万元。捣毁侵权商标标识26.46万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侵权嫌疑案件15件,捣毁假冒窝点18个,有效维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了更好地展示工作成果省级工业,商业和市场监管部门、普及商标法律法规的知识,威慑违法者和创造一个良好的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江苏省工商局最近选择十个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省级工业,商业和市场监管部门,现予公布。

案例一:查处南京市浦口区卓高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

据报道,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局对位于红太阳装饰城的“维杨梅缝纫代理”店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事各种装饰材料的销售,现场发现假冒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工厂名称、工厂地址及卓高注册商标为美国独家缝制代理产品。经业主鉴定,侵权假冒产品共47种规格1032套,外包装标签1盒5包(约5万件)。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其包装采取强制扣留措施。2017年5月4日,因涉案金额较大,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涉嫌构成犯罪。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捣毁3个伪造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典型的意义:

本案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本案中,双方以其他品牌为掩护,代理生产销售大量侵权假冒产品,形成了生产、销售、印刷一条龙的产业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交换信息,共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宜兴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17年2月21日,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察局对宜兴市华远铁印制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存有标有图形的金属板材。

典型的意义:

本案为印刷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近年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大力加强对商标印刷企业的管理,严肃查处商标标识的违法印刷行为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查获侵权货物和印制底片,从源头上制止了侵权假冒行为。

案例三:查处徐州市泉山区龙牌、地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

2017年4月6日,据报道,泉山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网站上三重泉山商业广场区,发现652年石膏板标有龙品牌和地图注册商标,其中包括652 12的9.5毫米和352毫米。

经调查,该项目的施工方为上海和田公司,方上海旺强公司为和田公司的材料供应商。2017年4月1日,上海和田公司向有关方面订购了龙牌石膏板。我方以21.5元/块的价格向销售人员购买了770块9.5mm的石膏板,以24.5元/块的价格购买了352块12mm的石膏板。业务员将货物免费送到项目现场,甲方收到货物后与业务员结算货款。随后,双方分别以24.5元/片、30.5元/片的价格将9.5mm石膏板和12mm石膏板转售给和田公司,共支付2.96万元。到案件发生时,上海和田公司已经使用了118块9.5mm的石膏板,还有652块9.5mm的石膏板和352块12mm的石膏板未使用。上述产品已被商标所有人北京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产品。党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2)项所称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和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652件9.5毫米石膏板,352块12毫米石膏板,并处以罚款220000元。

典型的意义:

案例四:常州查处侵犯欧司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17年3月,欧司朗的主人(欧司朗)商标报常州工商局常州劣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欧司朗标志灯和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常州工商局发起调查。

经调查发现,自2016年9月起,未经欧司朗注册商标所有人欧司朗授权,在其Yalip品牌LED投影仪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欧司朗LED logo,并以红色大号字体突出欧司朗。案发时,共生产了7种型号的2,604台LED放映机。其中股票2333只,价值16.42万元。共售出271件,销售额1704元,非法经营总额16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侵权行为。常州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333盏欧司朗标识LED灯,并处罚款18万元。

典型的意义:

本案中,当事方在其生产的LED灯上标注了“WITH OSRAM LED”字样,并将“OSRAM”字样用红色大字突出,以吸引用户的注意。双方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市场混淆,使市场不清楚该灯具是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欧司朗公司生产的,是典型的“利用名牌”行为。执法部门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案例5:常熟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17年7月24日,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苏州市赣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发现大量涉嫌假冒等商标权商品。

典型的意义:

案例6:调查一个

对南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6年11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南通市家纺城吉方店铺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营业现场有标示和标记的毯子213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标志的合法使用程序。

典型的意义:

本案是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标在网上和线下销售的典型案例。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实施了初步检查的讯问记录后,当事双方互不合作,使得案件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在办理过程中,他们申请了两次延期。此后,执法人员多次走访各方,宣讲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法规。同时,几名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了证明通知,使案件得以顺利调查。通过这起案件的调查,有效维护了涉外知名商品商标专用权,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案例七:南通中石化等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案件

2017年6月2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公众举报后,对通州区江海河口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

进一步调查后,有关各方在2017年3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分行谈判加入中石化事宜,双方在没有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或委托广告公司加油站天花板装饰,制造和安装门头广告、商标的路边广告牌,等4月25日,2017年,双方终止谈判,未能使用协议,双方对吊顶标志和礼品套仅进行了部分拆除和修改,采用修改的方式仍侵犯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SIMOPEC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2)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面临罚款70000元。

典型的意义:

作为服务商标,中石化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它的加油站分布在全国各地,为消费者所熟知。案例中当事人的使用行为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执法人员,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八:淮安青江浦查处五粮液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17年3月,市场监督局Qingjiangpu区,淮河的一个,收到转让通知从淮河淮阴分支的一个公安局,说它没收了一批酒标有Jinshiyuan的商标,Haizhilan和五粮液、认定为侵权商品的制造商。

经过调查,2016年8月,周方与清河区尊泰酒业营业部上门销售徐某相识,得知其手中有大量有缺陷的葡萄酒罐头。该当事人试图出售一盒假酒,并尝了甜,然后联系徐购买侵权酒并通过商店销售。侵权商品出售的各方包括678瓶当前shiyuan收集了10年,当前shiyuan收集了15年,当前shiyuan蓝色地球,当前shiyuan国家的温柔典雅,洋河的蓝色天空,洋河海的蓝色,蓝色的

根据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价格计算和当事人陈述,非法经营总额为8.7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金世源、国源、海之兰、天之兰、梦之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项所述的侵权行为。

据调查,当事人3月20日,2017假冒白酒销售侵权受到市场监管者的政府,淮安清江pu地区市场监管机构对当事人知道假假的,重复的非法行为,根据商标法,本法第六十条第(2)从重处罚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各方没收侵权货物594瓶,罚款351700元。经行政机关复议和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对一年内两次销售假酒的当事人给予严重处罚。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来源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的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品牌、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一起,固定在第一次关键证据,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同步攻击,生产、销售环节的处理,发现侵权产品的生产、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链条的证据。办案机关对一年之内销售两次假货的当事人给予较重的处罚,这体现了重罚原则。通过对此案的调查,最终对生产假冒产品的原产地违反者进行了刑事处罚,体现了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案件九:高邮查处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权行为

据报道,2017年6月15日,扬州高蓄电池市场监督局对李某店铺进行了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舒肤佳、飘、海飞丝、玉兰油、潘婷、汰渍、宝洁等产品均为侵权产品。

调查后,购买了5400件维护肥皂,88瓶维护沐浴露,312瓶洗发水,6盒的波包洗发水,120瓶头和污秽洗发水,48瓶玉兰油沐浴露,78瓶气喘吁吁的汰渍洗衣粉洗发水和73件推销员在2017年6月。到本案中,当事人已售出部分商品,非法经营金额37400元。上述商品经商标权人鉴定均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购买单据和渠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16.8万元罚款。

典型的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在接到报案后没有立即向李某调查处理,经过进一步跟踪调查,发现李某销售的侵权商品均购自市区某批发部门。执法人员查获批发部门仓库位置后,与商标权利人同时对买卖双方的营业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杜绝了假冒窝点的销售。本案侵犯注册商标的种类和数量都很大,涉及的商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执法人员行动迅速,有效查处,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10:苏州工业园区查处侵权行为

迪奥等注册商标专有权案件

典型的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网络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被起诉的典型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手段和假冒销售方式较为隐蔽和多样化,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就确定了相关证据。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信息,找到了上游供应商,并发现了生产假冒窝点,进一步扩大了战果。在这起案件中,各部门进行了信息交流和高效的合作,为案件的顺利侦办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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