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王17年前扯上的著作权纠纷,再度开庭审理......_李建忠 神州华夏,湘楚之地,芙蓉于此凌霜傲放。谦逊豁达,心存高远,“芙蓉王”是也。作为源自湖南常德畅销的烟草品牌,“芙蓉王”跻身当今中国三大高档卷烟品牌之列,而“芙蓉王”包装上的那朵芙蓉花及文字,在17年前扯上了著作权纠纷,时至今日也未得到解决...... 纠缠了17年的“芙蓉花” 早在2002年,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就判定驳回了李建忠关于“芙蓉王”香烟侵犯其著作权的上诉,时隔17年,2019年6月,李建忠再次上诉,将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生产销售的“芙蓉王”香烟,在外包装上印刷的“芙蓉花”图案及字样涉嫌著作权侵权,并索赔150万元。 “盒子上这朵花和这个字,都是出自我手,你看看这个字是毛体和郭沫若体综合运用写下来的,这个花是代表湖南,芙蓉国 。” 72岁的李建忠是本案的原告,他表示,自己是原常德市滨湖印刷厂的职工,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著作权人,1971年,他在印刷厂工作时,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该作品在1982年被选送参加全国首届包装工业展览,获得好评。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 李建忠的代理律师表示,将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与原告的作品图及参展作品图进行比对发现,二者高度相似,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 庭审中,李建忠提供了包括加盖常烟技术检验科公章的《关于滨湖印刷厂设计人员为我厂设计几种设计包装的鉴定意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常德卷烟厂部分省内注册商标》等证据。 被告: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答辩意见:法院早在2002年就判决驳回李建忠的诉讼请求,如今再次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裁定驳回。同时,李建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标识享有著作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应当驳回其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 对于涉案标识与“芙蓉王”两款香烟外包装上的图案在线条、文字上构成实质性近似这一事实,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随即,审判长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总结了以下三大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2.此案是否系重复起诉; 3.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评判。 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原被告三方进行了多轮辩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最终法庭决定休庭合议,择期再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