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商标侵权案例-绝味商标侵权案

提问时间:2020-06-1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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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1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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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吉绝味侵权绝味吗

您好,久吉绝味是否侵犯绝味的商标权要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看二者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侵犯商标权;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没有侵权。原因在于: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为主要有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求近几年的商标侵权的案例及其案例分析?

百度搜王老吉商标案,红牛商标案。百度是个好东西

我想开家鸭脖店 使用“武汉绝味”做商标 这算是对绝味鸭脖商标侵权么?

算的,你可以加个你那地方的名字,比如 江苏绝味什么的,张家口绝味 都可以的

我自己加盟了一家武汉绝味鸭脖,但是现在湖南的绝味说我们侵权了,但是我们加盟的店自己有注册商标的。

首先,您使用他人的商标做广告,其次,您的前端广告是否es窃他人。如果您使用自己的商标来销售产品,那么户外促销也由您自己进行,基本上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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