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平行进口商品上添附标签是否会导致商标侵权 原创 陆潘冰 听雨法庐 听雨法庐 微信号 tingyufalu 功能介绍 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法律实务的总结与分享 6月14日 一、案情简介原告Lohmann& Rauscher International GmbH & Co. KG(以下简称“Lohmann”)是一家德国公司,拥有注册商标“Debrisoft”,该商标应用于医疗卫生制剂、医用敷料等产品上。Lohmann自己生产、销售的一款清创敷料产品上使用的就是Debrisoft商标。被告Junek Europ-Vertrieb GmbH(以下简称Junek)是一家奥地利公司,Junek将Lohmann从德国出口到奥地利的标有Debrisoft商标的产品又重新进口到德国进行销售,并且在产品外包装上添附了一个标签。标签上表示了该产品为进口产品、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条形码等。因此原告提起诉讼控告被告商标侵权,并申请了诉前禁令。州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高等州法院,高等州法院维持了州法院的决定,被告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在进口产品的外包装上添附标签的行为是否属于重新包装,是否会构成实质性差异?二、相关法条欧共体理事会于1988年12月21日通过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第7条规定:1、商标所有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共同体之后,不得禁止其商标在该商品上的使用;2、如果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禁止商标产品的进一步商业化则不适用本条第1款,尤其是产品投放市场后产品发生了变化或者毁损。First CouncilDirective of 21 December 1988 to approximate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relating to trade marks (89/104/EEC)Article 7 Exhaustion of the rights conferred by a trade mark1. The trademark shall not entitle the proprietor to prohibit its use in relation to goodswhich have been put on the market in the Community under that trade mark by theproprietor or with his consent.2. Paragraph1 shall not apply where there exist legitimate reasons for the proprietor tooppose further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goods, especially where the conditionof the goods is changed or impaired after they have been put on the market.欧共体理事会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的“共同体商标”第13条规定了与上述“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第7条几乎一样的内容。CouncilRegulation (EC) No. 207/2009 of 26 February 2009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Article 13 Exhaustion of the rightsconferred by a Community trade mark1. A Community trade markshall not entitle the proprietor to prohibit its use in relation to goods whichhave been put on the market in the Community under that trade mark by theproprietor or with his consent.2. Paragraph1 shall not apply where there exist legitimate reasons for the proprietor tooppose further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goods, especially where the conditionof the goods is changed or impaired after they have been put on the market.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欧盟成员国不适用国内权利用尽,而是适用欧共体用尽【即区域权利用尽】,只要商标权人将商品首次投入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市场,权利人就不得再干预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另外,虽然关于国际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较多的欧盟成员国并不赞成国际用尽。也就说即使商标权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而在非成员国上市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商标权人也可以阻止相关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本案中,德国与奥地利均为欧盟成员国,因此适用欧共体权利用尽原则,即满足“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第7条第1款及“共同体商标”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则本案的争议在于“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第7条第2款及“共同体商标”第13条第2款的适用问题, 三、法院观点州法院与高等州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主要引用医药相关领域涉及平行进口过程中重新包装的几个在先案例【Bristol-Myers Squibb andOthers,C-427/93, C-429/93 and C-436/93, EU:C:1996:282, and Boehringer Ingelheimand Others,C-348/04, EU:C:2007:249)】。这些案例有的是添附新的标签,标签上记载了如进口商名称、进口许可号等信息;有的是将产品重新装在进口商设计的盒子中,盒子上再标示涉案商标;有的直接将产品重新包装在进口商设计的盒子中并未标示商标。这些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很可能会破坏商标的基本功能,而在包装上添附新的标签也属于重新包装。商标权人可以禁止重新包装的制药产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除非满足以下5个条件:1、商标权人禁止产品进一步流通的行为意在人为分割欧共体市场,妨碍相关产品在欧共体市场的自由流动;2、重新包装不会影响包装体内部的产品状况;3、重新包装需要注明重新包装的主体及产品的制造商;4、重新包装不会影响商标或者商标权人的声誉;5、进口商需要在将重新包装的产品上市之前需要通知商标权人并且将重新包装的产品提供给商标权人。本案中,被告Junek在将添附新标签的产品重新进口到德国进行销售之前并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将添附新标签的产品包装提供给原告,原告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州法院与高等州法院也基于此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联邦高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出,如果商标权人依据“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第7条第2款及“共同体商标”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变相限制商品在欧共体市场上的自由流通,则商标权人对重新包装的反对是不能被接受的。联邦高等法院指出,本案与在先判例【Bristol-Myers Squibb and Others,C-427/93, C-429/93 andC-436/93, EU:C:1996:282, and Boehringer Ingelheim and Others,C-348/04,EU:C:2007:249)】是存在事实差异的,在先判例中进口商不仅仅是添附了新的标签,而且攒在将产品原有的包装打开,然后将一份用进口国语言印制的上面印制有涉案商标的资料传单放进去的行为。而在本案中,被告仅仅在原有外包装上的空白处添附了一个标签,并没有打开过原包装;而且标签尺寸很小,标签上也是记载了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条形码等有助于产品流通的信息。法院认为,商品的原包装并没有被更改,标签的添附没有影响商品原包装的展示效果,也不会影响商标对产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因此,这种标签的添附不应当算作是重新包装。四、总 结如果添附的标签在内容、功能、尺寸、展示方式以及添附位置等方面不会给涉案商标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商品的整体展示效果或者损害商标的基本功能,则进口商的此类添附标签的行为就不应当视为重新包装,不应当成为“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第7条第2款及“共同体商标”第13条第2款中商标权人禁止商品进一步流通的合理理由。我国国内也有类似关于平行进口商品上添附标签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如在(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75号的绝对伏特加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隆鑫源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擅自随意加贴了不透明的白色中文标签,其文字、颜色均与瓶体商标、装潢不相陪衬,破坏了原商品的完整性和美观感受,产生了实质性差异,构成商标侵权。但在(2017)津02民终2036号案件中,中文标签并未影响产品包装,所以法院认为,与商标权这种私权的保护不同,所以加贴中文标签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的范畴,在本案中不成为森淼公司是否承担商标民事侵权的考虑因素。又如在(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2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向商检部门提供了涉案三种葡萄酒产品的中文标签并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上述中文标签的内容与其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内容是否对应,不影响对天津慕醍公司进口行为是否构商标侵权的认定。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阅读 分享 赞 在看 已同步到看一看写下你的想法 前往“发现”-“看一看”浏览“朋友在看” 前往看一看 看一看入口已关闭 在“设置”-“通用”-“发现页管理”打开“看一看”入口 我知道了 已发送 取消 发送到看一看 发送 欧盟平行进口商品上添附标签是否会导致商标侵权 最多200字,当前共字 发送中 留言 相关阅读 更多文章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更多文章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正在加载 以上推荐为优质及原创文章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微信版本过低 当前微信版本不支持该功能,请升级至最新版本。 我知道了 前往更新 确定删除回复吗? 取消 删除 知道了 长按识别前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