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爱案件丨阿里与京东的“双十一”商标大战 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 Global-WiseLawFirm 功能介绍 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律师班底组建成立,以“保护创造价值”为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尖端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及无形资产转化业务,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诉讼及非诉领域。 2019-11-16 北京国爱律所主任李伟律师、骨干李潇律师代表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双十一”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的公开庭审,来自南方都市报、知识产权报、北京青年报、北京财新网等多家新闻媒体的近二十余名记者共同旁听了庭审。“双十一”庭审现场/图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情简述】2017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系列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以京东注册商标与阿里巴巴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京东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系列商标宣告无效,京东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1月14日下午14点30分,阿里巴巴与京东的“双十一”系列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在第一中法庭准时开庭,基于案情基本相同,法院审查后决定将五个案件合并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 “双十一”庭审现场/图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东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引证商标图样对比】京东诉争商标阿里巴巴引证商标【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争议焦点在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与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原告京东方面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京东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阿里巴巴商标为文字“双11”、“双十一”,京东商标完整包含阿里巴巴商标并与之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京东商标与阿里巴巴商标若共存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十一”庭审现场/图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国爱律所主任律师李伟、律师李潇作为第三人阿里巴巴的代理律师当庭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一、相比通用的日期表达方式11月11日或“11.11”而言,“双十一”“双11”是由第三人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独特词汇,并非通用名称,自2009年使用至今,经过多年来持续的宣传使用,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3年之前,便已经与第三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在第三人使用“双十一”“双11”之前,从未有人使用过“双十一”“双11”商标。二、诉争商标从设计上就能看出明显的主观恶意,很容易识别出其中包含的“双十一”“双11”商标元素,意图攀附第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造的“双十一”“双11”品牌,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由于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第三人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若共存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三人“双十一”“双11”商标经过第三人大量的宣传报道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提交的使用证据均形成于引证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其使用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四、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第三人在先使用“双十一”“双11”并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理应进行合理避让,却仍然大量申请包含“双十一”“双11”的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难为正当,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五、原告名下已有大量“京东”商标,若“双十一”如原告所言为通用名称,则其本不必再申请“京东双十一”商标,原告在主张“双十一”为通用名称的同时又大量申请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其前后行为明显矛盾。六、“双十一”“双11”是第三人于2009年从0到1独创的促销活动品牌,不管是“双十一”这个名字,还是购物节本身,都是极具创新的商业项目,第三人为打造这个品牌和购物节日投入了大量的培育和推广成本,目前已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所熟知;京东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双十一、双11”商标系第三人首创并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双十一、双11”文字的商标,明显存在攀附意图,其申请的商标设计方案也能明显看出其行为上的主观恶意;第三人提倡合法、正当的良性竞争,我们相信法律会尊重和保护原创精神。 本案未当庭宣判,法院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后,我所主任李伟律师接受了媒体采访。声明: 本文由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欢迎关注“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 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我所法律事务咨询群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文章已于修改 阅读 分享 赞 在看 已同步到看一看写下你的想法 前往“发现”-“看一看”浏览“朋友在看” 前往看一看 看一看入口已关闭 在“设置”-“通用”-“发现页管理”打开“看一看”入口 我知道了 已发送 取消 发送到看一看 发送 国爱案件丨阿里与京东的“双十一”商标大战 最多200字,当前共字 发送中 留言 相关阅读 更多文章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更多文章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正在加载 以上推荐为优质及原创文章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微信版本过低 当前微信版本不支持该功能,请升级至最新版本。 我知道了 前往更新 确定删除回复吗? 取消 删除 知道了 长按识别前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