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也有“隔离期” 原创 sherry 必控商标注册专家 必控商标注册专家 微信号 zcsbzj 功能介绍 必控知识产权-中国最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一,致力于为您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我们的联系方式010-62417316,bekong@126.com。 5月7日 《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1年“隔离期”的立法宗旨是,消除此时期内因合法注册商标权利消亡,但其知名度或标识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尚存于市场,若立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核准相同近似商标注册,致二者在市场上并存所导致的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能性。即为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设置了1年“隔离期”,疫情期间设置隔离期是为防止病毒传播疫情蔓延,注册商标注销或撤销后设置隔离期是为了防止混淆误认。由于我国商标的申请量非常大,申请商标的难度越来越大,我们经常遇到客户企业取几十上百个商标名称,经查询却有在先注册的情况,给企业的商标注册带来很大的困扰。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商标的1年“隔离期”来搬开在先注册商标这个“绊脚石”,使商标资源有效利用起来。具体说来,有3种不同的情况:1、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未续展的,需要等待“1年隔离期”;2、被“撤三”的商标,可以跨过“1年隔离期”这道坎;3、因囤积或恶意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可以跨过“1年隔离期”。01—需等待“1年隔离期”的情况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的商标恰巧和被撤销(这里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致使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被他人提的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未续展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审查员审理的时候该商标失效未满一年,就会被驳回。这是因为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消费者混淆。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遇到这种驳回情况,商标法给予了我们救济措施,建议企业们充分利用起来,比如我们可以继续做驳回复审,在复审阶段跨过“1年的隔离期”。案例第28532226号商标“乐海互动”申请日期是2018年1月5日,2018年8月27日被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是第4622112号“乐海”商标。引证商标“乐海”2018年5月6日到期,在“乐海互动”商标被驳回时到期未满一年。随后“乐海互动”申请人向商标评审部门提出驳回复审,2019年5月7日(引证商标“乐海”到期已满1年)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02—无须等待“1年隔离期”的情况对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无设置1年隔离期的必要,不宜再适用商标法第50条规定。基于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上亦不存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并无隔离之必要。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的商标恰巧遇到在先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未使用的,可以通过提撤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来清除这个“绊脚石”。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等撤销结果出来了才去申请,那样很可能为他人做了嫁衣。有效的方式是,一边提撤销,一边申请自己的商标,由于二者审查部门和审查时间不一样,所以审查员不会等待撤销决定后再去审查在后的商标,而是直接驳回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后,需要充分利用商标法赋予的救济措施,继续做驳回复审,在复审阶段等待撤销决定。案例第12472932号商标2015年3月28日注册成功,到2019年注册已满三年,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2019年3月19日自己注册申请该商标,2019年7月10日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当时撤销决定未出来,撤销决定是2019年10月16日作出),随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审部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2020年3月18日(这时被撤销的商标被撤销未满1年,也即是没等待“1年隔离期”)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对于注册商标是因囤积或恶意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未满1年的,一般不适用商标法第50条,即在后商标审查无需等待“1年隔离期”。其一,恶意注册商标本就不该核准注册,被宣告无效后其效力也是自始无效,其在先使用行为亦为违法使用,难以产生对抗他人商标的一定影响的效力,因此其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理论上并不存在市场并存期。其二,在先权利人因无法判断其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获授权的时间,将导致其为维护合法权利而不断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徒增在先权利人负担。其三,若按现有审查标准,极可能导致在先权利人的在先申请被驳回,而其他主体在后申请核准注册,从而引发后续一系列商标权属争议。咨询电话:010-62417316、028-61397011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阅读原文 阅读 分享 赞 在看 已同步到看一看写下你的想法 前往“发现”-“看一看”浏览“朋友在看” 前往看一看 看一看入口已关闭 在“设置”-“通用”-“发现页管理”打开“看一看”入口 我知道了 已发送 取消 发送到看一看 发送 商标也有“隔离期” 最多200字,当前共字 发送中 阅读原文 留言 相关阅读 更多文章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更多文章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 正在加载 以上推荐为优质及原创文章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微信版本过低 当前微信版本不支持该功能,请升级至最新版本。 我知道了 前往更新 确定删除回复吗? 取消 删除 知道了 长按识别前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