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诉中禁令_上海)有限公司 编者按: 2015年,最高院提审“星河湾”楼盘案,结束了商标与楼盘名称的纷争。云知队最近收到安徽高院的终审判决,判决“滁州绿城”更名,并赔偿损失。 对于本案销售火热的楼盘,仍在践踏他人商标权。对于这种公然挑衅最高院司法权威,“不收敛,不收手,不老实,不忠诚”的行为,朝阳法院果断发出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诉中禁令,云知队为之点赞! ——朝阳法院发出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根据裁定内容,涉案两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该行为保全裁定属于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针对侵害商标权行为作出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中禁令,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是否会给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担保。 第三,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且该房地产项目正处于推广及实际销售中。考虑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与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结合在案证据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商品,进而较为严重地挤占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涉案两商标的品牌价值,对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权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在于其无法通过被控侵权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其变更项目名称并且停止以“金茂”字样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 第四,本案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已向法院提供担保金额为320万元责任保险保函。结合在案证据中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等考量,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担保金额及形式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要求。在执行本裁定的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因停止被控侵权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失,法院将责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追加相应担保。如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不追加担保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