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深!10大案例曝光,毕节人就是这样被无良商家给骗的…… 云上毕节 2017-03-14 不知不觉 明天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 回顾2016年 咱们毕节都打了哪些假 维了多少权呢? 今天云妹子获得了一手资料 一起来瞧瞧 ▼ 7038件 其中 咨询类:5999件、 投诉类:948件、举报类:91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8.83万元,同时,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73件,案值135.81万元,罚没款140.55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在这7000多个案件中 云妹子精选了10个 最贴近毕节人日常生活的案例 一起来“长记性”! ↓ ↓ ↓ 1 案例一:商家虚假宣传诱消费 定金下单容易欲退难 2016年3月26日,七星关区孙先生看到某装修公司印制的宣传单上有“权威媒体质量承诺:贵州省2频道,贵州省5频道、贵阳晚报,贵州装潢杂志,贵州省室内装饰协会,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承诺全程监督并解决施工质量问题”等字样的宣传后,毫不犹豫的与这家装修公司签定了房屋装修合同,并支付1万元定金。 实地参观感觉被骗 在随后参观该公司装修的样板房过程中,孙先生发现装修的不是很精致,做工也比较粗糙,觉得与宣传的有出入,遂提出返回“定金”的要求,却遭拒绝。消费者在与商家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于5月16日投诉至毕节市消费者协会。 依法查处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该装修公司所谓的质量承诺全是商家虚假宣传,故意诱导消费者的。据此,市消协电告商家尽快退还消费者定金,并将虚假宣传情况作出说明报被侵权的单位。5月17日装修公司退还了孙先生1万元定金。同时,市消协将该装修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依法查处。 2 案例二:商家承诺没兑现 消协调解退余款 2015年3月,消费者阮先生在七星关区某美发工作室办理了一张预付款理发卡,理发师当时就说他们的美发店是连锁店,凭办理的美发卡可以在毕节、贵阳等连锁美发店理发,还可以享受很大的折扣。 承诺异地可消费却消费不成 但到了2016年,消费者去贵阳消费时,贵阳美发店却不认可此卡,说不能在贵阳消费。鉴于这种情况,消费者找当时办理此卡的美发工作室,要求退还没有消费的余款,美发工作室却认为他们办理时,已给了很大的折扣,并且在毕节一直可以消费,不答应退款给消费者。 成功调解化解纠纷 2016年5月13日,市消协接到阮先生投诉后,当即与该美发工作室取得联系,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阮先生所说情况属实。经调解,美发工作室退还了消费者还未消费的余款4079元,一起预付卡消费纠纷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3 案例三:网店经销商遁地,第三方平台赔偿 山东济宁的陈先生于2015年12月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一家名为“欣峰酒业”的网店在销售一款标称为“79年贵州飞天茅台酒”,售价每瓶58元,陈先生当即购买了7瓶,花费406元。 “飞天茅台”竟是不知名液体 当陈先生打开快递包裹,顿时傻眼,所谓的“79年贵州飞天茅台酒”竟是已经发臭的不知名液体,酒瓶也是用酱油做旧的。发现上当的陈先生找到该网店,却无法联系了。 第三方平台作出赔偿 遂后,陈先生通过该网店注册地址于2016年1月向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在接到陈先生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地址未有经营迹象,且无该网店的登记注册信息,所留联系电话也打不通。之后,县市场监管局向该网购平台反映了上述问题,网购平台随即关闭了该网店,并赔偿消费者陈先生1000元。 4 案例四:净水器“水漫金山” 工商调解化纠纷 2016年4月26日,七星关区消费者杨女士花398元钱在某净水器代理商处购买某品牌净水器一个,并进行安装使用。6月1日早上,由于净水器出口的管子脱落,导致杨女士家中被淹。杨女士遂联系代理商查看了现场,并拨打净水器售后电话。 净水器代理商赔偿3000元 协商无果诉至监管局 随后,杨女士找该净水器代理商协商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投诉至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市东分局,要求净水器代理商赔偿损失3000元。 接诉后,市东分局随即开展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净水器代理商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3000元。 5 案例五:刷卡机出故障引纠纷 监管部门维权退了款 2016年8月10日,成女士在七星关城区某超市购买了195元的商品,付款时第一次刷POS机没有出小票,营业员叫成女士重新换一张卡再刷,第二张卡刷出了小票,营业员承诺如果有多收款项会退还。 索要退款无果 6 案例六:熊某利用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6年5月4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熊某所经营的某服饰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服饰广场在门市内中间立柱上张贴一幅内容为“1.本超市出售商品,一概不退。2.兑换商品必须出示购物凭证,挂牌须完好无损。3.兑换商品必须在三天内进行,只能换同色同款,只限一次。4、已穿过或损坏,已修改过的商品,如裤子绞边,改尺寸大小,概不退换。5.减价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顾客须知”。 “告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责令整改未果、罚款3000元 于是向经营者下达了《行政指导书》,要求经营者在2016年5月11日前撤除该“顾客须知”。201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其门市时,熊某门市内中间立柱上仍然张贴该“顾客须知”,未予以拆除。 2016年6月1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熊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7 案例七:市民车险保证金被扣 监管部门及时调解 2016年4月10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三板桥分局接到曹先生对某4S店的投诉。曹先生称,自己于去年4月在七星关区某4S店购置一辆新车,并支付1000元车险保证金,但当时双方并未约定要在该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据此,曹先生在该4S店指定范围以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 要求退还保证金遭拒绝 调查核实、圆满解决 接到投诉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4S店退还了曹先生1000元车险保证金。至此,一场因车险保证金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8 案例八:张某某销售假冒玉蝶电线案 2016年12月8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贵阳玉蝶电线厂有限公司举报,纳雍县环城路某经营部销售假冒玉蝶电线。经查,12月5日,该经营店负责人张某某从一上门店推销玉蝶电线产品的人手中,以每圈40元至16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总价为5300元的电线。 罚款近10万元 9 案例九:“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网点门市虚假宣传被查处 2016年6月份以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称在金沙鼓场街道多家名为“金健康”的经营门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金沙县某养生馆、金沙县某保健食品综合经营部等4家门店宣传销售的所谓“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系列“保健食品”均为普通预包装食品。 罚款32万元 “金健康”系列经营门市以消费者迫切治愈疾病的心理,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广销售的产品,以宣传“保健食品”具有药品的治疗效果的虚假宣传从中获取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网点经营门市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罚款32万元。 10 案例十:销售商品不提供购货凭证案 2016年10月31日,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素朴分局接到素朴镇一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在素朴镇新街一驾驶“豫D5L980”号牌小客车的外地商贩处购买了400ml装的“海飞丝”洗发水一瓶,但该商贩拒绝向其提供销售凭证,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罚款1000元 经查,2016年10月31日中午,驾驶着“豫D5L980”小客车的克某某到素朴镇新街售卖洗发水、香皂等日用品。当日下午,消费者李先生到素朴镇新街办事,在路过素太路口的时候,正好看到该车牌为“豫D5L980”的小客车在销售日用品,并现场购买了一瓶400ml的“海飞丝”洗发水。 消费者李先生付完款后主动向商贩克某某索要购货票据,该商贩以一瓶洗发水无需开单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销售凭证。依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黔西县市场监管局素朴分局对克某某不提供购货凭证的行为责令其向消费者李先生出具销售凭证,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看了这么多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为的案例 有没有很慌张? 不知道如何鉴别商品? 如何进行维权? 别担心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给你支招! ▼ 工商部门提醒市民: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轻信经营者口头承诺,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约定方式加以固定。 其次要做到“货比三家”,比价格、比质量、比服务,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针对预付卡消费,按需消费,不要被所谓的“优惠”“打折”蛊惑。 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时,选择信誉好的购物平台,采用第三方支付手段,保留交易记录及有关凭证。 编辑:李茜 阅读原文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