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将他人商标 标志作为商品名称

提问时间:2020-07-07 15:50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7 15:50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典型案例]未经许可在网页或网店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_商品

作者:危羿霖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文体法律部主任

引言

产品经销、业务代理等是品牌商拓展市场、提高销量的重要且常见的形式,而作为经销或代理商,经常会将自己已经或将要经销或代理的产品对外公布,包括在线下的店面招牌、广告路牌、展会活动等渠道以及线上的官方网站、在线商城、淘宝店铺等渠道,展示相关知名品牌的商标、名称等(以下统称“未经许可在网页或网店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以证明自己的市场实力,进而打开市场赢得客户。但在商业活动中,经销商、代理商们却因此频繁收到律师函、维权函之类的法律文书被索赔,大部分经销商、代理商为免除诉累,选择下架产品、忍痛赔偿的方式处理,忍痛赔偿过后也只能表示对“商标流氓”的无奈。也有少部分经销商、代理商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律师,与委托发函的品牌商们决断公堂。

“未经许可在网页或网店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呢?

01 观点阐述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商标法最难理解,其适用结果最难预测。杰里米菲利普斯(JeremyPhillips)教授也说到,商标法具有惊人的欺骗性,看似一目了然,实则充满玄机。按照通常理解与判断,大多数人(包括大部分被发函的经销商、代理商)可能会当然的认为未经许可在网页或网店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即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第四十八条)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事实上,关于未经许可在网页或网店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在商标法上存在对商标叙述性正当使用得情形,构成此情形的不认为是侵犯商标权。商标叙述性正当使用是司法实践中早已认可的规则,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此即有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02 判断标准

关于叙述性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给出了很好的指引,规定如下:

26、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27、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笔者将叙述性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归纳为:

“(1)使用目的正当,出于善意;

(2)使用尺度适当,客观描述;

(3)非混淆使用,规范使用。

(关于非混淆使用的判断标准,学界、实务界有所突破,但仅依据个案具体情况认定,此处不做阐述,感兴趣的可以检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苏民三再终字第001号进一步研究)

03 案例分析

为了加深对判断标准的理解,笔者摘录正反两个典型案例,供商家读者们参考审判实务中对判断标准的界定。

1. 正面案例: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4号)

裁判要旨: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的,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案情摘要: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系“ ”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立邦”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进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汇通油漆商城”的店铺,经销有多乐士、立邦、华润、紫荆花等品牌油漆,并在店铺页面中为各品牌油漆进行促销宣传,其中在为立邦漆进行促销宣传时,确实使用了归属于立邦公司的“”、“立邦”注册商标。立邦公司据此认为展进公司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展进公司与立邦公司存在关联,误认为展进公司系立邦公司授权许可的销售网点,侵害其商标权。故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2. 反面案例:

欧司朗股份公司诉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成民初字第1404号)

案情摘要:

04 结语

不论是当下普遍的线上电子商务,还是马云提到将来的“新零售”,在知识产权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品牌商维权手段加强的背景下,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商家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当加强对商标乃至“品牌”的学习与深度理解,对具体营销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客观规范的描述产品或服务,避免造成公众混淆进行判断,把控好度实现商业目与法律合规的平衡,实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

[i]李雨峰&刁青山:商标指示性使用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紫|乾|律|师

BY:子元公司法律研究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倡导深入行业、精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为金融与投资、文化传媒、体育娱乐、高新科技、能源环境等行业领域的公司及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中消费金融与不良资产、体育法、公司合规与反舞弊、股权架构与股权激励以及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业务,是紫乾的优势、特色业务。

商标侵权都有哪几种情况

首先,在同一commodit使用相同的商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