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名称直接简称为字号,同注册商标近似的,侵权吗? 关于我们 将企业名称直接简称为字号,同注册商标近似的,超出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 案号 (2017)沪73民终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被告):江苏全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告):上海全筑集团 裁判要点 案情简介 江苏全筑公司在标题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的网页中,使用了“全筑·建设QUANZHU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下称“全筑·建设”标识)等含有“全筑”的标识或字样。 诉辩争点 ◇江苏全筑公司诉称 江苏全筑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海全筑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1.“全筑·建设”标识与“全築”商标既不近似更不相同; 2.网站上不存在对“全築”的商标使用行为,亦没有突出使用“全筑”两字; 3.相关公众不一致。 ◇上海全筑集团辩称 1.“全筑·建设”标识与“全築”商标近似; 2.江苏全筑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字样的使用,均属于商标性的使用,亦属于对其字号“全筑”的突出使用; 3.相关公众相同。 法院视角 针对相关上诉意见,法院作如下评述:上海全筑集团主张江苏全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全筑·建设”标识,以及“全筑·建设”、“全筑作品”、“全筑案例展示”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 ◇【使用性质判断】法律并不排斥依法成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江苏全筑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字样中,虽然“全筑”二字与其后文字在字体与大小上不存在不同,但“全筑”作为其的字号在其中均系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的部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使用行为属于突出使用,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