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标管理-江西省商标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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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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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是这样查办商标侵权案件的_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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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不断加大对商标假冒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直以来,办案人员在具体执法案件办理中,采用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加大对商标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查办力度,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总量的持续增长,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力保护了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小编为大家转发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事商标侵权案件查处过程中总结的几点经验,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从中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办案流程,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事先准备

2、工具:执法记录仪(保持电量充盈状态)、水笔、复写纸、印泥、透明胶带(粗)、剪刀、记号笔等

3、分工:领队分配各执法人员任务,根据现场情况,分工合作,提高现场查办效率:书写现场文书、按类清点涉案物品、摄像拍照找当事人签相关文书、与当事人交谈了解具体相关情况等。

二、现场核查、取证注意事项

1、申请报批:在确认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后,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强制措施前,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批。

2、涉案物品清点:①由于涉案物品可能存在数量多、种类杂,且在物品包装或者附属品上无物品详情或者物品说明的情况,在清点前,最好请当事人对每种涉案物品进行简单的说明介绍,在填写涉案清单中先行填写物品种类,再确定数量;②清点过程中谨防当事人将物品转移;③按类别扣押装袋(箱),确认数量后用记号笔标记;④将抽样物品单独封存打包。

3、拍照事项:照片横向拍摄,逻辑顺序为由外向内,由远到近,整体到部分,注重照片的连续性;同一个场景可多拍照数张备选。①涉案地点:大门(门头名称)、生产车间、仓库全景照片;②现场照片:注意当事人、涉案物品、执法人员同框;③涉案物品:需对物品整体正面、背面、显著带有商标处(衣物包括领标、袖标、水洗标、吊牌等)进行拍照。

4、文书签字事项:日期需当事人填写,执法人员不可代写;文书需规范整洁,如有涂改,需当事人在涂改处按手模确认;

三、办案过程中注意事项

1、立案审批:在核查具体情况后,根据当事人违法情形,及时报批部门负责人立案。

2、委托鉴定事项:与商标权益人联系,填写《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委托书》,加盖公章,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清单》、《抽样取证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拍照或者邮寄样衣委托鉴定。

4、关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强制措施、延期、鉴定告知的注意事项:①《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可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即视为当事人无相关证据,可防止当事人在案发后找到商标所有人沟通,伪造商标授权书;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为7天;③鉴定期间告知书中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强制措施扣押(封存)期限内,扣押(封存)期限从《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时起算;④在扣押(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作延期(最多30天)需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延期决定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关于案件案值的问题:①商标侵权案件是按侵权涉案商品的市场销售价作为违法经营额,涉案物品的历史销售单据可作证据判定涉案物品市场销售价;②在涉案物品无吊牌价格信息,不存在销售行为的情况,且当事人提供的预销售价与市场价存在明显差异时,执法人员可采取市场调查取证的方式,根据市场平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6、关于半成品折算价格的认定: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中,并无商标侵权半成品及折算价格的相关解释和认定,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解释,同时参考商品生产工艺并结合半成品商品的完成程度,按百分比折算半成品的价格作为违法经营额。

7、商标权益人等相关信息表述注意事项:①一个品牌可注册登记多个专用权商标,当事人侵犯的专用权商标,其“LOGO”(样式、颜色)需与商品类别及注册号一致,专用权注册有效期在有效期限内;②委托授权代理:需理清层次,可能存在多层级的委托授权,相关证件需逐一核对,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需分层逐一表述。

8、需隐去的信息: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时,不需表述办案经过,同时注意要隐去投诉举报人、市场调查取证企业或人员等相关信息。

四、相关法律

1、先行登记保存:

《江西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违法行为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套用最多的属前三项。第(一)项、第(二)项可以合并理解,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作为两个变量排列组合,相同商品相同商标对应第(一)项,相当于“正品什么样,我就什么样,但我未得到授权”;其余三种组合,即相同商品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相同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对应第(二)项,重点在于“容易导致混淆”。第(三)项对应的是销售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同在于“近似的标志”,最终落脚点在“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且“误导公众”,这就很符合我们日常说的“傍名牌”。“大日兔”玉米糖外部包装与“大白兔”奶糖无异,印有一只兔子;“康帅傅”干脆面与“康师傅”方便面包装无异,印有一个小厨师“adidas”印成“adadis”。“大日兔”、“康帅傅”“adadis”均不属于“近似商标”,但属于“近似的标志”,且存在严重误导公众的嫌疑。故此,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即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

4、自由裁量:

①自由裁量定性根据具体情形并参照《江西省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判定。

②自由裁量定量根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二万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二万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四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6、移送: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或者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③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①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②第七十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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