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注册原则及商标权的内容-简述商标注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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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分析民法学带读62——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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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

第四节 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

1.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1)在我国,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在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①商品商标即用于申请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②服务商标是指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

③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着成员资格的标志。

④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

①《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②《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商标权的取得

1.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经商标局核定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对于商标注册,我国实行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对于商标注册,我国还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①对一般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②对某些商品,如烟草制品,采用强制注册的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均须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为保证商标的合法性,《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此外,《商标法》还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

(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商标法》对二者给予不同的保护。

(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①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4)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三、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权的主要权利,具体包括:

(1)独占使用权。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对注册商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2)转让权。

①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权人的权利丧失,受让人取得商标权。

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③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④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使用许可权。

①商标权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此种情形下,商标权人可以保留自己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但无论哪种情况,商标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许可人。

a.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b.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注册商标的无效

1.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权存续期间出现法定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此外,《商标法》第45条还规定了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和程序。

2.依法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1)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同时,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五、商标权的终止

1.商标权的终止原因包括:

(1)注销。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人自动放弃商标权或无人承继商标权而由商标主管部门注销商标。

①商标权人的自动放弃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商标权期满未申请续展。

②无人承继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2)撤销。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商标主管部门强制终止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①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③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2.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六、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①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②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侵犯商标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说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此种情形在学理上被称为善意侵权,侵权人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2)此外,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①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

②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③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4.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除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公力救济方式保护商标权:

(1)向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②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①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以上均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②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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