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商标真产品-假商标销售额50万怎么判刑

提问时间:2020-07-11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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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法院审结一起特大销售假烟案!主犯判刑15年,处罚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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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

近日,高要法院审结一起特大销售假烟案。15名被告人分别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获刑,主犯林某阳、张某文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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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起,被告人林某阳、张某文合谋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置制作假烟机器、材料、租用工场等,并先后雇请被告人黄某在、游某锋、吴某忠、黄某海、黄某林、黄某平、吴某忠等人,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某路一楼等地,以次充好,将伪劣香烟加工成假冒“云烟”、“红塔山”、“双喜”等多种品牌卷烟,并储存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巷多间房屋、某菜馆中,后向广州市白云区、肇庆市高要区等多地销售。

2018年10月,公安人员分别于上述地点以及张某文经营的某商行、黄某在用于运送货物的小汽车中查扣成品、半成品卷烟以及包装材料一批。

经鉴定和价格认定,涉案查获的成品、半成品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16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林某阳、张某文还分别向被告人张某宾、郑某怀、张某寨等人销售上述非法加工生产的卷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2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宾、郑某怀、张某寨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许可情况下,从被告人林某阳、张某文等人处购得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达123万余元。

被告人江某体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江某堤、江某近向被告人林某阳等人销售印有“双喜”、“云烟”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烟包装纸,销售金额合计60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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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阳、张某文等15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被告人林某阳、张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予严惩,并根据其余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要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该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制假售假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直让广大群众深恶痛绝,也影响了市场的健康运行。

近年来,高要法院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权假冒、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既为企业创新、发展、经营打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又继续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净化市场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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