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阅卷几次-假冒注册商标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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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律师:受贿罪判多久?

受贿罪辩护律师:受贿罪判多久?

原创 周湘茂刑事律师 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2018-01-11

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受贿罪跟日常生活中合法的受赠行为、收礼行为、借贷行为、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不是很明确,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如果辩护策略得当,能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那么,受贿罪到底会判多久呢?具体而言,需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争取无罪判决,这样也就自然不需要进行处罚。

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贿罪与接受亲友财物的界限

这两者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如果没有利用,那么不构成受贿罪。

不属于犯罪的两种情形:一是亲友出于亲情或友谊,单方面、无条件地赠与财务,属于合法的馈赠行为;二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收取了请托人的答谢礼物,属于礼尚往来。

(二)受贿罪与接受以馈赠为名的财物的界限

这两者的界限需要从以下七个方面予以区分:

1.提供方和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提供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

3.接受方是否许诺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或者是否正在或者已经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所接受的财物是否超出了一般馈赠的数量和价值;

5.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6.有无正当馈赠的恰当理由;

7.接受与提供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三)受贿罪与借贷的界限

这两者的界限不能仅看有无书面借款手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合理判断;

1.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 款项的去向;

3.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识表示与行为;

6. 是否具有归还的能力;

7. 归还的原因。

(四)受贿罪与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额物品的界限

这两者的界限应当从是否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优惠价格”是否“事先设定”和“针对特定人”来区别。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该价格明显低于请托人在事先设定的针对不特定人的价格,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如果行为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不构成受贿罪。

(五)受贿罪与跟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界限

如果由请托人出资,行为人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得利润的,构成受贿罪。

如果行为人实际出资了,并领取该出资应得的利润,或者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或分成的,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领取明显超出自己出资的应得收益的,超出部分以受贿罪论处。

(六)受贿罪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在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 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3. 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 输赢钱财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七)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得报酬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还是利用职务便利所得。如果行为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和劳动,在业余时间和休假时间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是合法的劳动所得,不构成受贿罪。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业务时间或休假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属于受贿罪。

(八)上交受贿财物的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或者退还的,不是受贿犯罪。

行为人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犯罪。

(九)受贿犯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行为的危害性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把握。如果没有较重情节,而且数额也未达到较大的情况下,属于一般违法受贿行为。

通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甄别案件中存在的无罪因素和辩点,结合相关的有利判例和背后的法理,再通过证据抗辩和程序抗辩,采用恰当的辩护策略,同时做好背水一战的心理准备,最大程度地争取实现无罪的目的。

无罪的具体形式包括: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诉部门作出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做出无罪的判决、检察院起诉后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

二、争取让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一些情节非常轻微的受贿罪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受贿数额刚刚达到够罪标准;受贿数额没有达到够罪标准,且受贿的情节比较轻微;受贿预备或者受贿未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行为;事出有因;初犯,等等。我们会帮最大可能的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因素。

因此,犯罪嫌疑人通过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律师通过法、理、情相结合去说服检察官,两者形成合力,争取实现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相对不起诉实质上也是无罪判决。

三、争取让法院作出定罪免罚的判决。

对以上的情节非常轻微的受贿罪案件,如果到了审判阶段,那么争取让法院作出定罪免罚的判决。虽然这种判决书还是给当事人定罪了,属于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让当事人可以不用承担刑罚。

四、争取让法院作出比较轻的量刑的判决。

(一)确定量刑的基准刑。

1.第一基准刑: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B: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第二基准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B: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第三基准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B: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第四基准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以上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根据各种量刑情节和增减量刑的幅度,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的刑罚。

1.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2.2017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的规定:

( 1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a,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b,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a,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b,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c,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律师会帮当事人争取到尽可能幅度最大的从轻幅度,让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从轻处罚的判决。

7.罚金的适用规则:

对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湘茂律师写于2018年1月11日

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刑事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当时公诉科公认的学术型办案人员。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推进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湘茂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概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法律法规汇总》《受贿犯罪概述》《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前检察官现律师揭秘:公诉人是如何开庭的》《受贿犯罪无罪判例8大裁判要旨》《 前公诉人现律师:从公诉人角度来看刑事案件是怎么样审查起诉的》《前检察官现刑事律师周湘茂谈不批准逮捕的秘诀》、《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等文章,曾获长沙市二0一0年检察理论研究年优秀论文奖,有多篇学术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网站或刊物。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发表在《广东律师》《苏州检察》杂志上;《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发表在《广州律师》和《刑事实务》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是什么?》,发表在《中国律师》上;《律师到底应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发表在《中国律师》上;《贪污罪辩护律师:从36个无罪判例看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23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发表在《刑事实务》《无讼》公众号上、《贪污罪辩护律师:贪污罪构成要件》,发表在《无讼》公众号上、《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由聂树斌案引发的思考》,发表在《法律读库》公众号上、《(检察官变律师)一个辞职女检察官的内心独白》,发表在《刑事实务》等公众号上、《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预备和未遂》、《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律师,应当赶在剁手前》、《当事人怎么识别律师是否靠谱》《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发表在《青年科学》杂志上;《张家港“一站式”便民办理交通案》发表在《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检察网》等报纸和网页上。

周湘茂律师办理的主要成功案例:

1. 某镇镇长廖某贪污案(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2. 某副局长刘某受贿案(缓刑)

3. 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部分没有认定,对职务侵占罪部分在法定性范围内最低量刑)

4. 梁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 .范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 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缓刑,宣判后当天释放)

7. 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 廖某某涉嫌盗窃案(无罪,绝对不起诉)

9.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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